中国质量新闻网新闻2020年1月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文冠建字[2019年第265号)
2年11月16日,019年11月16日,当事人湖北青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深圳永嘉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一批出口货物,这批货物由海关申报号为532020190205402324的广东ZGM44型港口汽车携带11月16日,经过海关检查,在被检查的货物中发现了90公斤的银鱼干,出境动植物检疫没有申报。当事人此次要求检验的动植物产品不符合实际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检查)记录表》、《声明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查询记录》和现场照片证明了超过
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金文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处罚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提走扣押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或者违反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你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任编辑: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