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生态环境_42230件刑事案件!最高法:长江生态环境形势严峻 落实最严责任追究制度

性的生态环境

图片来源:新民晚报记者潘紫轩[新民晚报Xinmin.com]最高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报道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42,230起,民事案件112,265起,行政案件75,591起,公益诉讼案件2,945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8起,为长江经济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江必新表示,当前长江生态环境依然严峻,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任重道远。为了进一步发挥有效判决的评价和指导作用,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法院近年来从人民法院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在这10起案件中,7起是非法向长江干流和支流排放污染物和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刑事案件。还有一个行政案件、一个行政公益案件和一个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这些案例体现了四个特点:一是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的最严格制度和最严格法治,严厉打击向长江干流和支流直接排放和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二是协调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适用,切实维护人民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三,责任要追究到底。不仅要追究污染者,还要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坚持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通过创新的审判执行方式,确保及时有效地恢复生态环境。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促进判决标准的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教育和引导企业和人民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促进长江流域的协调管理和综合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典型案例一被告安徽嘉兰德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鲁守国七人污染环境案,是一起通过地下管道向长江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认定贾兰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以罚款的同时,应当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及其他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作用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安排工人非法排放污水并进行检查的车间主任等负责人以及环境保护专员等依法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判决明确指出,污染环境罪的污染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单位犯罪的,不仅要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政策,有效遏制非法排污单位,对相关员工进行教育和警示。典型案例包括第二被告姚多友在内的14人污染环境案是一个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近年来,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案件时有发生,环境风险日益突出。工业污泥中的汞、砷、铬和其他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大多是致癌、致畸和致突变的。它们富含于环境中,不易降解。如果不经过正式处理就到处堆放,不仅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还会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包括跨省转移和处置有严格的规定。被告姚多友等14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和非法处置人,上下合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涉及人数多、范围广、人数多,对长江经济带相关地区的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他们因刑事责任受到严厉调查。2019年2月,“两中三系”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处理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长江经济区跨省市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要依法严惩。 进一步表明了坚持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格的法治,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的决心一个典型案例:三子忠县银山洪赞实业有限公司诉原内江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是因环境保护监督部门对排污企业违反环境监测管理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监督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沿工作。污染者自我监测是环境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弥补政府监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监测力量不足的重要途径。洪赞公司作为重点监控企业,没有履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自我监控的职责。它忽视了自我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针对洪赞公司的处罚决定,环保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它不仅考虑了案件的严重性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惩罚力度,还考虑了违法者在执法方面的合作和没有严重后果。没有一流的惩罚。人民法院支持环境保护监督部门依法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司法支持力度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温度,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律、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自我监控规范和标准,确保监控过程规范和监控数据的真实性, 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共同促进长江流域水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潘紫轩,《新民晚报》驻北京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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