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10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牟林、刘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地方法院文件编号]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宗4222[主要判断要点] 1。此次火灾的发生与物业公司无关,牟林和刘谋应对火灾的发生负全部责任。2。作为消防栓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物业公司有义务确保消防栓在任何时候都能正常使用。因此,物业公司在扩大火灾方面犯了严重的错误。3 .在这种情况下,火灾造成的损失实际上由火灾造成的损失和火灾扩大造成的损失组成,但火灾造成的损失和火灾扩大造成的损失客观上难以区分法院认为,牟林、刘谋和浩鑫地产公司分别承担50%的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基本案例》陆晶村于鲁明文学E201室的共有人是牟林和刘谋2014年9月11日18时46分,桂城市陆泾村于鲁明文学住宅E201室发生火灾。佛山市公安消防队南海区大队接到报告后,派出桂城队赶赴现场灭火。大火烧毁了住宅内的一批物品,造成公共部分变黑,楼上居民部分财产损失。佛山市公安消防队南海区大队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了《火灾事故鉴定书》。据信起火原因是:201房间客厅东北角空调电路故障导致周围可燃材料着火。郝鑫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吴和叶参谋在公安机关表示,火灾发生时,E201房间所在大楼的消防栓没有水,其他大楼消防栓被用来灭火。一审法院认为,郝鑫物业公司显然对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扩大负有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郝鑫房地产公司承担牟林在林佳和刘谋在刘良的70%的损失。由于本案中的火灾事故是由林、刘使用的家用电器造成的,林、刘也有过错,一审法院决定对自己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判决:1 .浩信物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赔偿林、刘* * * * *元;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林、刘应赔偿浩信物业公司* * * * *元。三、驳回林、刘的其他主张;四、驳回郝鑫物业公司反诉请求郝鑫房地产公司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判决]经过审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的事实是清楚的。一审判决认定责任比例不适当,对浩信物业公司不公平。林刘谋和浩信地产公司分别承担50%的责任是公平合理的。法院纠正了它。判决金额部分改变[分析]治安法院将火灾损失分为火灾发生造成的损失和火灾蔓延造成的损失。客观上难以区分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该案件选自《国家法院2016年十大消防案件(1)》,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就奖获得者北京卫恒火灾爆炸应急管理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卫恒(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