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_【以案释法】私家车变客运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私家车主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的,将私家车变更为客车,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赔偿吗?

业主周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小型轿车投保交通保险、汽车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单内指明保险汽车的使用性质为家用汽车。

2018年3月,黄某驾驶的周某小型巴士乘坐周某和张某等5名乘客从乐昌市乐廊的十字路口向开发区方向行驶,到达某条道路时,与夏某驾驶的大型面包车相撞,发生了乘坐小型巴士的7人受伤、车辆损坏等交通事故。 据交通警察部门介绍,黄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搭乘的周某、张某等6人和夏某均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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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周某向保险公司告知了危险,保险公司调查确定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但周某提出请求时,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据保险公司介绍,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不是家庭用的,而是从事旅客运输业务,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 周某改变车辆性质后,未通知保险公司有关保险的变更。 根据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汽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四十一条第(2)款的约定,被保险汽车使用性变化,被保险人不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使用性变化被保险汽车的危险度显着增加后发生人身事故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此外,该条款的字体均为粗体,周某也在保险单上签字,并写道:“保险人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法律结果”。 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提出了说明义务,因此在此次事故中汽车人员不在保险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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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张某因赔偿事宜与黄某、周某、夏某协商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追加车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五个被告提出赔偿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共计117064.03元。

乐昌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黄某审理张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切民事赔偿责任。 周某的小型公共汽车因为保了汽车车中的责任保险,夏某的卡车保了交通保险。 而且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汽车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由汽车第三方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汽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按照“有过失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双方都有过失的,按照各自的过失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夏某卡车对于张某的损失,投保的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的无责任限度内进行赔偿。 周某小型轿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汽车人员责任保险限度内免责的问题。 周某向该车辆投保时,车辆的使用性质约定为“家用汽车”,但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用于有偿客运服务,违反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汽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41条第(2)款的约定, 周某在汽车商业保险单保险单保险单上签字,写上“保险人明确说明了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条款的内容和法律结果”,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有出示义务。 并依法赔偿夏某卡车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无责任限额内张某4500元(其中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800元,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内3700元),不足赔偿部分72613.08元由周某、黄某联合赔偿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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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时,必须将收到的保险费减去合同约定中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收取部分,然后返还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项规定的通知义务的,由于保险目标的危险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资料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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