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李巧报道,11月21日,最近向很多市民提出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保全的咨询,省公证协会发表相关注意事项,公证员只能公证当事人生成、提取、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不能证明聊天记录是“真实”的。
小吴是个人家,平日喜欢在朋友中找各种各样的商机。 有一天,自称是某公司员工的王刚亲自添加吴先生作为朋友,吴先生说只要设置他们公司的光伏发电装置,就能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得到相应的补助金。
吴先生是微信聊天,小王确实是某公司的职员,知道了公司的资质等是真实的。 但是,安装运转一段时间后,吴先生突然发现不能接受国家补助金。 吴先生多次找到王刚推进理论,但王刚先生当初没有承认做出了相应的约定。 吴先生没有手写证据,只好吃哑巴亏。
偶然的机会,吴先生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赣中公证所。 公证员建议,吴先生只要遵守证据公证,就可以证据固定吴先生和王刚先生的聊天记录和公司宣传。
在接受吴先生的公证申请后,公证员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屏幕切割、保存印刷、照片和视频组合保全。 确认吴先生和王刚先生的手机微信的信息一致,从吴先生的手机微信中提取王刚先生的昵称和电话号码并点击,拨号后,确认王刚先生的手机号码,吴先生的手机微信的真正身份就是王刚先生
得到公证书后,吴先生立即要求王先生维权。 双方聊天记录见公证书《铁证山》,王刚及其所属公司应向吴先生相应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公证员说,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交互性、内容一致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 保护微信聊天记录是目前证据保全公证中常见的一种。
当事人申请《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是为了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但是,微信的证据由于其生成的特殊性、内容的容易性,除了在公证所当场生成的微信的聊天记录以外,当事人提供给公证所的微信的聊天记录经过删除操作,不能认为是不具备专业技术的公证员。 此外,因为公证员不参与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在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公证当事人生成、提取、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