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彭阳县草庙乡曹川村一村民来草庙派出所报道,本村村民张某于2019年12月29日21时左右在本村微信群中骂其,要求检举。
接到警察后,草庙派出所的警长迅速展开了调查取证。 调查显示,2019年12月29日21时许可违法行为者张某酒后,向本村微信群发出10馀条辱骂声音和文字信息,用极其肮脏的语言恶意挑衅他人,辱骂已持续了1个多小时。 同时,该组主要是宣传党的政策,为大众服务的工作组,组成员280多人,违法行为者在该组中非常刺耳,用不文明的语言骂别人,表明大众意见大,影响非常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彭阳县公安局决定对违法行为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据警察说,网络不是法律之外,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传播、纠纷、辱骂、威胁、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2)款:公开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天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可以拘留五天以上十天以下,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认真警告:在微信群和速手平台等网络媒体上辱骂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分的案例已经很多,但总是有不学习教训的人,亲身试试,最后悔恨。 再次提醒:如果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本人有违法的记录,这个污点伴随着你的一生,这将严重影响你自己和孩子的应试、入伍、就业、招聘等。 广大群众一定要遵守纪律,做什么事情都不能感情用事,要思考后再行动,违法的话,受害不是你自己,而是有可能伤害子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