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近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伊银)罚款〔2019〕第3号),交通银行株式会社伊犁分行有违反关于征聘管理的规定的行为。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征用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分行对其罚款合计人民币6万元,相关负责人个人金融业务部副社长吕某和刘某社长各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一)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法规定以外的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遣机构限期责令纠正,处公司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构成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提供或销售信息;
(二)因过失而造成的信息泄露;
(三)未经许可查询个人信息或企业信用信息;
(四)未按规定处理异议或有错误或遗漏的信息不予订正
(五)拒绝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遣机构的检查调查,不得原封不动地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以下是惩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