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公工作的通知_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进2020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的推进

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关于履行工作的通知

变更驾驶〔2019〕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信厅(经信委员会)、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煤炭、电力、冶金、建材、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供应方关于结构性改革的决策,积极推进煤炭储存销售体系建设,成功签订和履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存在合同意识不强、合同不规范、履行不充分等问题。 为落实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煤炭生产储存销售体系,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现就推进2020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中长期合同签订

(一)切实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的数量;。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组织供需企业应尽早签订数量相对固定、价格机制明确的煤中长期合同。 其中,中央与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达到自己资源量或购买量的75%以上,比2019年水平合理增加,引导新生产煤矿,签订更高比例的中长期合同。 支持签订两年以上测定价格一致的中长期合同。 鼓励在有运输力保障的三方中长期合同上签字。

(二)规范合同行为;。 鼓励煤炭供求双方使用“煤炭中长期采购合同样本( 2020年版)”签订中长期合同。 合同数量、质量、价格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完整、真实有效,不得背离生产经营的实际,签订虚假合同。 不得以非法捆绑、捆绑等形式签订中长期合同。

二、认真进行运输力联系和数据收集总结

(一)积极搞好运力联系;。 对于煤炭供求双方签订的年度单一合同量在20万吨以上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和年度单一合同量在10万吨以上的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的煤中长期合同,国家铁路集团根据运输能力,指导有关运输企业联系运输能力。 运输需求三方中长期合同量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二)发挥铁路新的输煤渠道能力;。 煤炭企业应充分利用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环保优势,优化煤炭运输方式,在浩吉、瓦日等地加大新运输渠道的资源倾斜度,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大运输能力配置比例,优先实现中长期合同,加快现代煤炭物流体系建设。

(三)认真总结合同数据;。 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总结供需双方签订的2020年煤炭合同。 有关企业应立即向中国煤炭市场网( www.cctd.com.cn )注册合同。

(四)生产运输需要三方加快联系。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应在12月15日前完成2020年合同的总结。 铁路部门应在12月20日前完成跨省煤炭运输配置。 在规定时间内合同的签订和登记没有完成的,原则上不能保持运输能力。

(五)充分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的作用。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支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煤炭供需企业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开展实物交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

三、坚持和完善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

(一)坚持“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 煤电双方应继续参考“标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协商确定年度中长期合同价格。 双方达成协商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双方达不到协商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在标准价格方面,下水煤炭合同的标准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2019年度水平执行的铁路直接煤炭合同的标准价格由下水煤炭标准价格减去运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的2019年平均成交价格综合确定,两种价格的权重分别占50%

浮动价格方面,下水煤合同和铁路直通煤合同的浮动价格可结合环渤海煤价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价指数、中国沿海煤购买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也应参考上年度机制协商确定,鼓励供需双方参考区域交易中心发布的定价指数定价。 供求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各地经济运营部门应当按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积极协调。

(二)完善各种中长期合同定价机制;。 季度、月份以及购买煤炭的中长期合同等必须以年度中长期合同价格的机制实行。 价格原则上在“关于发行抑制煤炭市场价格异常变动备忘录的通知”(发行改行〔2016〕2808号)中规定的绿色区间内稳定。 确实对于采购成本高的采购炭长协,价格不得超过黄色区间的上限。

四、切实提高合同履行水平

(一)煤炭生产运输企业要切实加强诚信意识;。 合同一旦签订就必须严格履行。 中长期合同季度的交易率必须在80%以上,全年交易率必须在90%以上。 建议根据均衡原则按月分解年度中长期合同,由铁路、香港航空企业优先安排运输能力。 根据实际情况,在铁路部门确认运输力的年供求合同,日常很难实行,经产运输需要三方同意,可以进行交易。

(二)国家发改委与有关方面合作加强指导,重点监督产运需求三者的中长期合同,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月度统计、季节评价。 国家发改委对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第三方征收机构实施中长期合同,履行信用数据收集,建立动态信用记录,及时公布交易信用状况。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评估措施,在审批企业有关项目、调整运力和信用约束等方面,实施信用激励和信用丧失惩戒。 对于有效履行合同的信用企业,对于没有履行给予优惠政策倾向的合同的企业,实施必要的惩戒,严重进入失信企业的黑名单。

各地有关部门和运输需求企业应加强供应主体责任,不能保证联络工作影响正常的发电供应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煤炭市场供应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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