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保监会网站最近发布的鄂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布表(鄂州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8号),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重组贷款分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鄂州银保监局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构成可以整理或者销毁经营许可证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职务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干扰非现场监督或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隐瞒虚假或者重要事实的报告书、报告书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慎重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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