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增加证券市场公益诉讼制度。 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组审议了证券法修正案(以下简称草案)。 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等就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注册制法定化等问题提出了中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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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介绍,草案安排了四审,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慎重立法的精神。 草案四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 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线,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那顺孟和委员在修订案“投资者保护”一章中提议增加有关证券市场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即,对于侵害者较多的内部交易、操作市场等违法行为,在没有适当的主体或者适当的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投资人数多,个别投资者对违法行为的起诉成本高,起诉欲望低等特点。 朱明春委员赞同投资者保护机构明确退出、隐含加入的原则,为受害投资者登记法院,提交代表诉讼。 “中小投资者不用诉讼也不用手续就可以默默参加这场诉讼。 诉讼成功应自动补偿这些中小投资者,除非你明示的例外,不得让他注册或申请。 应该给予中小投资者更充分的保护。
在投资家诉讼中,李越锋委员指出,注册制改革在证券发行审查中“松懈结束”,同时指出必须加强后端监督。 从国外经验看,设立专业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集体诉讼制度,是加强后端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可以弥补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巨额赔偿给违法行为者带来恐惧。
李越锋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指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两个主体。 调查显示,如果法律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成为诉讼代表,可能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可能出现,主体数量少,实施集体诉讼后事件数量过大,客观力量不足,可能发生无法胜任的问题矛盾可能过于集中;受害投资者可能剥夺成为诉讼代表的权利。 从目前的证券市场来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成立的相关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是重要的主体,熟悉证券市场,也能接受诉讼代表的工作。 因此,在集体诉讼制度的设计中,建议以组织投资者等其他投资者为代表,提出集体诉讼,留下法律空间。
同样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刘季幸委员建议,在没收投资者赔偿可能涉及的罚款、违法所得的条款中,可以先确立赔偿原则,将罚款和违法所得暂时存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专门账户,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后再缴纳国库。 实践中行政处罚决策和刑事判决常常是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投资者接受民事赔偿的周期比行政责任的认定长,出现行政处罚后,罚款不支付国库,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就难以实行,投资者的权利不能及时得到有效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仍然在短暂的时间内出现。 例如,周敏委员提出第1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承诺在认可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嫌疑,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消除损害和不良影响”。
注册制度的法定化成为这次修改的重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委会主任委员李飞报告草案修改情况时表示,目前科创板注册制度改革的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经过市场检查,证券法修改案建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已经具有实践性基础。 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规定批准制度,确保实施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级注册制的法律空间。 对此,朱春明委员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科学创造板的成功经验,搞好注册制工作的联系。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新华说,登记制度的法定化是这次证券法修订的关键。 审议稿件注册制的表现对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运营实际、市场期望和未来发展方向。 同时,注册制的法定化关系到资本市场整体健康发展,关系到亿多投资者的身边利益,要全面落实,构建规范、透明、活力、坚强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同时,必须慎重正确实施,以防止可能引起新的金融风险。 证券法通过后,证券监督会认真做好注册制度在所有市场上顺利有序实施的工作,相信通过与现行审查制度的良好联系,促进资本市场的新阶段。
加强监督力量和惩罚力量
能否适当提高处罚的下限
草案四审规定,对有关证券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金额,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从原来的1倍提高到5倍,从1倍提高到10倍。
陈竺副委员长认为,草案四审基于职能监督的原则,加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证券的违法成本。
朱春明表示,此次修订扩大了证券定义,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为统一功能监管打开了突破口。 比修正前实现了突破。 另外,修订后违法成本明显上升。 计算违法所得的罚金从过去的1倍增加到5倍,从1倍增加到10倍。 定额罚款从30万增加到60万,从200万增加到2000万,从100万增加到1000万,再从50万增加到500万。
罗毅委员建议,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可以根据现行条款适当提高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也不轻易限制,显着提高违法成本,达到严厉处罚的抑制目的,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红星新闻记者赵钱吴阳
编辑万维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