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事有借评估报告_以当时银行贷款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作为衡量超标的查封的标准是否合理?

原题:将当时银行贷款的评价报告书中记载的评价值作为超过标准的检查标准是合理的吗?

最高院:将当时银行贷款使用的评价报告书中记载的评价值作为超标检查的基准是合理的吗?

审判的主旨

执行法院审查了被执行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抵押财产。 该抵押物的估价双方都认可,银行也根据该估价报告的价值贷款给被执行人,该抵押物的估价是执行目标的3倍,可以满足本项债务履行。 抵押物价足以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和执行费用的,重新检查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超标。

案例索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东街支行辽阳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7 )最高执法监督271号】

争论的焦点

超标审查贷款当时评价报告书的评价是否合理?

裁判的意见

最高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扣押、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以其价格偿还法律文书规定的债权额和执行费用为限,明显超过基准额扣押、扣押、冻结 发现扣押、扣押、冻结超标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执行人的申请或职权,立即扣押、扣押、解除冻结超标金额的部分财产。 但该财产不可分割,执行人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除外。 本案审查了被执行人辽阳钢管向中行辽阳东街分行申请融资时提供的抵押财产。 该抵押物的评价值是双方认可的,中行辽阳东街分行也根据该评价报告的价值向被执行人辽阳钢管融资,该抵押物的评价值是执行目标的3倍,可以满足本项债务的履行。 抵押物价足以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和执行费用的,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超标检查,辽阳中院解除抵押物以外的其他检查财产没有错误。

佰事有借评估报告_以当时银行贷款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作为衡量超标的查封的标准是否合理?的相关文章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