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队(原郑州市环境监察部队)通过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研究院西区分局时,闻到刺鼻的气味,通过无人机的视频取证,发现郑州亚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的迹象。 企业人员不配合检查的,郑州四部门共同执法,从暗门下楼,奋斗8小时后,彻底清理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进行搜索
循环:职场院子里有刺鼻的气味,执法人员开门进来
25日12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的胡志红、李跃、雷正猛通过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研究院西区的子局,发现该职场院内发出了无数刺激性气味。
“这味道不一样! 红色管制,附近没有大公司,这气味来自哪里? ’我说。 从事现场执法二十多年的胡志红大队长在心上打了个问号。
执法人员立即调查了这种气味来源,发现气味来自附近的封闭现场,现场微微传来生产机械的运行噪音。 执法人员立即出动无人机,搜查整个区域,并将现场归郑州亚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
执法人员立即从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研究院西区的分局院内楼梯上到现场,从空隙拍摄录像确定证据。 这家企业的违法嫌疑进一步增大。
从屋顶缝隙拍摄的生产画面
12:15、执法人员进郑州亚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所有生产现场的门都上锁了,该公司环保责任人拒绝合作,以找不到钥匙为由拒绝执法人员检查。
13:00,马寨镇环境保护所的人员来到现场,说服了该企业的负责人,但企业人员还没有协助,拒绝开工厂门口。 执法人员在诺大的工厂四处奔走,寻找工厂的入口。
15:10、二七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场。 在市、区、镇三级执法人员的要求下,该企业的负责人依然拒绝打开岗位入口。 在这种情况下,马寨镇政府解除了各现场的门锁,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迷宫般的现场。
迷宫般的工厂
在裁剪现场,一条涂布线的机器还在旋转,另一条线的白胶乳原料还在冒烟,伴有馀温,辅助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运行。 工厂一策公示板上只显示红色限制期间的印刷和霸膜工序,不显示涂布工序。 在东北侧现场内的磁带生产现场,2台热霸膜机有生产的迹象。
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负责人办理环境评价手续,检查其涂布工序和胶带厂情况,负责人再次拒绝。 由于该企业负责人拒绝合作,多次拒绝提供环保手续,执法人员立即向支队领导报告现场情况,在张丙彦支队长和张占令书记的指示和协调下,联系市污染防治指导小组,以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的力量对该企业进行四方联检。
红箭头指向封闭现场
调查:暗门后面藏着大门,检查员站起楼梯进入现场,发现了惊人的景象
在磁带厂,执法人员敏锐地发现现场的内部空间与从外部观察到的不一致。 原本,这家企业在成品堆放场堆积胶带集装箱形成暗门,关闭暗门后的工厂区道路,盖上屋顶形成关闭现场,只留下暗门进出。 封闭现场的西侧是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研究院西区子局的墙壁,即执法人员发现异臭的附近。
关闭工厂
17:00,为了立即固定证据,四方的检查员兵分成两路,一路打开胶带盒找暗门,另一路从旁边的研究院扒开现场上方的坦板,架起竹梯进入封闭现场。
执法人员从屋顶进入车间
至此,封闭现场惊人的场面终于公开了。 封闭现场有胶带涂布生产线,整套生物质锅炉还有馀温的同时,还有涂漆工序,桶里还有油漆残留,涂过油漆的乳白色废水不经污染防止设施直接排放到下水管中。
使用的生产设备与执法机关12点左右拍摄的驾驶设备一致,现场内的气味与12点左右闻到的刺鼻气味一致。
到20:00,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环境污染防治监督队、二七区环境监察队、马寨镇政府和环境保护所、四部门联合,共有三十多人参加,奋斗8小时,终于找到了刺激气味的污染源,彻底揭示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 此后,二营执法人员的手机显示当天的步数达到了32000多步。
严惩:企业责任人被拘留,该公司面临8项行政处罚
针对郑州亚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市污染防治监督组现场对二七区的攻击提出问题的二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涂料废水的排放状况进一步检查、取样并进一步处理,立案处罚该企业违反了管制生产和涂布线废气处理设施的不当使用。 执法人员在现场联系公安部门,依法拘禁该企业的负责人。
依照法律法规,郑州亚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面临8大行政处罚
1、环境保护部门拒绝大气污染物防治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九十八条,处以“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 .以逃避监督管理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规定“限制生产,中止生产,中止维修,罚款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
3、3.VOCS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4 .违反重污染气象管理措施的,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闭污染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 .拒绝水污染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一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利用渗井、渗井、裂缝、溶洞,暗中设置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督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83条规定,“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处以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7 .未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擅自开始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以上5%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8、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接管公安行政拘留,“对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监测数据超标的,追加处罚。
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团队诉诸全市工业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一切法人、团体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尊严不可践踏!
资料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张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