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法院管理人_普陀法院告诉你——公共场所受伤如何分清责任-区域频道-东方网

破产重组法院管理人

事件回顾:王大妈去厨房买菜,踩着地上的污垢滑倒受伤了。 被认定构成十级障碍,王阿姨认为厨房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索取了医疗费、障碍赔偿金等各种费用20万元。

在我们身边的服务经营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屡见不鲜。 在超市被货物绊倒,在向超市要求赔偿的宾馆浴室滑倒,在向宾馆要求赔偿的小区道路上摔倒,要求房地产赔偿。 如受伤赔偿案例以“安全保障义务”为中心,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是什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如何承担责任?

对法律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大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方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方负有侵权责任的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负有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条文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两个主要主体:公共场所管理者和大众活动组织者。 由于近年来受理的案件多在公共场所管理,大众活动的组织者这一主体较少,今天将详细介绍在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类

第一类,第三人有侵犯的情况。 例如,赵先生住在旅馆,带赵先生去旅馆,伤害了赵先生,肇事者逃走了。 酒店的工作人员没有停止也没有通报,赵先生没有协助医生去,监视器也没有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伤害侵害者赵先生的人应负赔偿责任。 酒店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直接侵权人不能承担赔偿的,由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类,不存在第三方侵犯权利的情况。 比如说,正文开头菜园地上有污点,污点没有马上清理干净,王大婶滑倒了。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没有及时消除该场所存在的安全危险,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妥善管理,造成他人损害,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的界限和限度,在公共场所受到损害的并不全部由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公共场所和大众活动。 最近,接受搜查的“男人遛狗溺水,家人向水务部门提出索赔”就是一个例子。 一个男人冬天出去遛狗,河一结冰,就在永定河上的水库消力池冰上行走,不小心掉水淹死,家属向法院起诉相关水务部门,索赔62万元。 管辖法院审理并确认消力池是河流水闸的一部分,不是对外开放的冰场,而是水利设施,因此不能认定发生事故的消力池是公共场所,永定河管理所对该事故不承担上述安全保障义务。

2、管理者、组织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如果公共场所管理者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地面上的水渍、垃圾变得干净,还贴上了警告标志,伤者自己因左脚疏忽摔倒受伤的话,不宜让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3、被侵犯人有过失的,管理者、组织者可以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受害者在损害的发生上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者的责任。 这是过失抵消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 所以,即使对方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自己有错误,比如看手机不看朋友周围的环境,或者过于自信地做难的体操,自己受伤的情况下,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 具体责任比例取决于双方的错误程度。

关于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让我们看一下简单的印象

分析王大婶摔倒的情况,菜园里设置了安全警告标志,但是没能立刻去掉地板上的污垢,出了错。 但是,王大婶自己在人流密集的菜园中也应该履行观察的注意义务,而且他本人熟悉菜园的环境,当时有很多东西疏忽了观察。 如上所述,侵权人有过失,管理者、组织者可以减轻责任状况,法院综合考虑此案的一切事实,正确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最终适当判定蔬菜场管理者对王大婶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如何在生活中预防这些损害? 万一发生不幸,如何妥善处理?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事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消除可能的安全隐患。 例如,保持地面清洁,雨天铺防滑垫,在显眼的地方设置警告标识,解决设备故障等。

事后:积极救助,保留监测。 如果发生事故,就要冷漠,置身事故之外,积极救助受伤者。 如果有监视的话,应该通过之后的协商和诉讼能够恢复事件的经过。

对受害者

1、注意自己,时刻记住自己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警,拍照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警察发行的检查单立即就诊,确定受伤情况。

3 .首先与当事人协商,建议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的最终无法协商的,可以选择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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