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奶粉属于什么_判了:工伤!上班期间冲泡奶粉,属于正常生理需要

原题:判决:工伤! 上班期间提取奶粉是正常的生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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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仅包括工作中履行职务造成的伤害,还包括饮水吃饭等满足生理需求范围内的伤害。 如果工作中加奶粉烧伤,能否满足必要的生理需求?最近,上海二中院审理了这类事件。

’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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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的提取导致左下肢两次烧伤

正想拿着杯子抽奶粉的刘先生,不小心被白开水烫伤了左脚,现在缩着身子。 同事们看情况,马上把刘送到医院去了!

医生处理刘的伤口后,诊断为左下肢两度烧伤。

小刘向区人社会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会局受理后,小刘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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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刘某的使用公司甲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中饮水以外的饮食行为造成的伤害不是工伤,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工伤认定。

法院审判:

奶粉的提取属于正常的生理需求范畴

一审法院决定:

刘先生上班抽奶行为未超出工作中正常生理需求的范围,可视为工作时间、岗位受伤情况,区人社会局控诉的工伤决定不合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方公司不服,上诉了。

二审法院决定:

劳动者满足其劳动过程中必要的合理生理需要的行为是从事劳动的前提条件,是劳动权的一部分,必须受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中按正常生理需求进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就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

奶粉是一种饮料性质的食性饮料,只需很少的劳力和时间。 因此,刘先生上班抽奶行为未超出工作中正常生理需要的范围,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是间接工作的原因,原审判决不合理。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

工人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求的行为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得过度拒绝,严格责任。

同样,依法保护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不应无限扩大“合理生理需求”的概念范畴。 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进行分析和定义。

资料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通讯员: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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