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窗口部门在制定服务标准的市民开展广场舞、野外歌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以控制音量的文明行为对县级以上受到表扬和奖励的公民实施共同激励……
2020年1月1日《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这是肇庆市首次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开展的专业立法,也是基础上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规制法”的生动实践。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部门从2018年9月开始着手准备《条例》草案的工作,2019年11月29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向群众征集肇庆应重点提倡的5种文明行为和最常见的5种文明行为,并融入法规。
《条例》明确了行政机关、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关、学校和公民等6种主体必须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 其中,公民必须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包括公共场所、交通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旅游、网络、医生、生意、养犬、社区生活、家庭生活等10个方面的内容。
记者发现,与大家经常看到的制约性法规不同,“条例”采用了很多“应该……”,鼓励市民遵守文明行为,尽量不使用“禁止……”等词语。 肇庆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价与咨询服务基地副主任李贤庚对记者表示,“条例”是促进型立法,促进型立法着重于引导、推进和倡导功能,与《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条例法规互补。
李贤庚说,《条例》从加强法律文明建设促进作用的角度出发,按照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列举规定了体现文明道德要求的文明行为,把文明道德行为作为“倡导性”“奖励性”。
其中,《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在实施文明行为、促进文明行为的工作中,县级以上受到表扬和奖励的信息,根据自主原则,填写个人文件和个人信用记录,依法给予联合鼓励。 李贤庚说,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在全国也属于先行探索,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同时,在《条例》的第三章、第四章提出了奖励和支持措施、保障和监督机制,为义勇为、无偿捐赠、慈善活动、志愿者活动等提出了相应的激励措施。
《条例》实施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宅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分工,共同开展促进文明行为的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市公安局、市城管理和综合执行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 市文明工作将创业文明工作评价与精神文明工作评价相结合,监督《条例》实施后的执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