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家车变成网络预约,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正常赔偿吗? 2017年,刘先生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代理”汽车,租赁公司为该汽车在财产保险公司保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车损保险等保险种类。
同年,刘师傅利用该车从事网络预约运营活动,在接送乘客的过程中不小心撞到花田,车身受损,一辆车受伤,刘师傅立即报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调查员到达现场后,按程序进行现场调查,将车辆拖到推荐的修理厂进行定损修理,修理金额共计54182元,牵引费用600元。 租赁公司先替换车辆维修和拖车费用,然后按照赔偿程序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请求,经过多次谈判,租赁公司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租赁公司表示,该车辆已经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按合同缴纳保险费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固定损失的修理金额也未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当索赔。
保险公司以租赁公司签约的巴士未经营的车辆名向保险公司投保,但是实际上使用者刘师傅利用保险汽车从事网络预约的运营活动,因此保险期间,保险汽车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危险度显着增加,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会产生车损
法院审理租赁公司作为所有者和刘师傅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承诺刘师傅如何使用车辆,与刘师傅的使用方案有关的车辆没有停止从事网络预约活动,甚至默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车损保险赔偿责任,驳回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审判后,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目标危险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立即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项通知义务的,因保险目标危险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费的责任。 在本案中,刘师傅驾驶的轿车从事网络预约的运营活动,其行为显着增加了车辆的使用频率、行驶距离等,危险度也增加了。 另外,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以黑色粗体特别提出了“被保险人改变汽车使用的性质不履行通知义务,被保险汽车的危险度显着增加,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车损保险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许多所有者,在车辆保险期间,保险汽车存在改造、后装、营业运输等因素,保险汽车的危险度显着增加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被保险汽车的危险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篇: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