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记者招待会,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解释一些问题”、“人民法院对进一步为建设“一带一带”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区域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经济全球化给我们带来了历史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为更好地服务整个对外开放战略布局,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努力建设更公平稳定的国际商业环境,充分发挥司法功能,最近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李广宇说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新基础法律是:《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清单管理制度的国家对负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昨天,我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2009年以来,每年超过1万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出席了发表会,表示“2018年受理的涉外民商案件达到了14695起。 今年1月至11月共受理涉外案件18266起,证实我国对外开放的成绩,涉及港澳台湾的案件也大幅度增加。
此次发布的解释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对于在负名单以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注册的合同无效或者没有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即使外国投资者限制负名单投资的领域被规定,只要法院在进行有效审判之前,当事人采取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就会被认为有效。
即使投资合同签订时不满足负面清单的要求,在有效审判前负面清单的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话,投资合同也会被认为有效。
《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一带一带”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一些意见》共六十九条,围绕新时期新任务的新目标,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进一步为建设“一带”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体要求,以及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据罗东川介绍,上述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一带一带”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四项创新”
一是鼓励和吸引无连接点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和吸引世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二是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范围,扩大“一站式”多元解决平台建设,区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正确引进国际调解机制加入“一站式”平台三是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制度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权益四是鼓励建立区域双边、多边解决争端合作机制 在香港建立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仲裁、联合仲裁机制,支持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家委员等。
文/本报记者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