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件网上宣布,枣强农商银行大营支行的2名员工因骗取贷款被判刑。
判决书称,枣强农商银行大营支行原融资员张某娟、枣强农商银行小额信贷分行原客户经理在某山,在帮助客户融资过程中,伪造买卖合同,骗取了本银行350万元。
2014年河北昌达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枣强县农信联社( 2018年改名为枣强农商银行)申请贷款350万元,后来公司经营困难,张某无法偿还贷款利息。 2016年9月,张某的姐姐张某娟说,帮助大营信用社借出张某,还清以前的贷款后可以立即借出张某。
张某回忆说,张某娟印刷“彩兔购买合同”,将购买合同与融资资料一起交给大营信用社小额融资中心的某山后,当天收到350万元现金支票。
新债还完后,张某仍无法偿还债务,因其名义尚有1000多万其他银行贷款,骗取贷款,最终被法院判处徒刑3年11个月。
受张某的影响,张某娟对某山也没有制裁,张某被捕后,两人相继自首。 最后,法院判张某娟骗取贷款罪,在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的某山上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