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股东分红_上市公司违规 股东埋单一幕不可重演

外汇天眼APP讯:新证券法正式上市,无疑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大事。 经过四年多的时间,从“一审”到“四审”,证券法的修改范围广泛,利润多,市场状况变化,各方面的观点不同,这次的修改非常困难。

上市公司对股东分红

新证券法颁布,其背后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这从新证券法的几个方面的亮点可以看出来。 例如,根据新证券法,核基准制退出历史舞台,新股发行全面推进注册制。 这次的登记制度可以写在新的证券法上,明显与科学创板试验登记制度密切相关。 注册制在科学创板上的试行明显成功,但科学创板在试行注册制中成为话题的颜色没有变化。 违约成本显着上升,这是市场发展的需要,违约成本低与市场的巨大损失有关,与市场多年积极呼吁有关。 新证券法还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归纳为一章,阐明信服和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说明监督管理的困难性。

长期以来,大幅度提高违规成本的呼声不断。 这与市场违反成本低的劣根性和市场违反行为造成的伤害有关。 违规成本低不仅会引起市场问题,也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更严重地阻挡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长治久安。

但是,迄今市场违规成本低与证券法存在的短板密切相关。 以违反信服为例。 根据旧证券法的规定,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员违反,顶级处罚不过60万元。 与背后的巨大利益相比,这完全是九牛一毛。 因此,旧证券法对违反信服行为的处罚,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放任更为恰当。

新证券法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中力量明显提高。 例如对于诈骗的发行行为,从原来的最高额开始征收资金的5%罚款,提高到资金的2倍的发行者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的事实,或者捏造重大的虚假内容,还没有发行证券的; 对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的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升至1千万元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引起虚假陈述的,最高处以1千万元罚款

然而,新证券法也有值得讨论的地方。 例如根据新证券法,证监会的自由裁量权明显较大。 依照规定,操作证券市场的,依法处置非法持有证券,没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数以上10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千万元以下罚款。 倍以上十倍以下,百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其中操作空间非常大,证监会在处罚时是否受外界影响或干扰明显可疑。

另外,上市公司的违反,股东全体的埋入票的一个场面也有可能重复。 客观来说,这种现象是非常不公平的。 同样以违反信服为例。 上市公司的信用违规、虚假陈述等,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以诉讼方式维持权利,但其违规行为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实际上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然而,这种损害不能通过诉讼获得维权。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违反,股东全部在埋单。

然而,目前证券法无法解决这种情况。 那么,今后也会在市场上出现同样的现象吧。 个人认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因是“人”,有必要把矛盾的焦点放在“人”上。 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这也遵循了“冤狱、债权人”这一古典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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