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只允许汽车行驶。 行人、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禁止入内,这应该是基本的交通常识,3岁的孩子可能不太清楚,但是5年级的小学生是不会错的。 但是,并非每个人对这个常识性问题都有同样的认识。 有人因各种原因步行或骑电动自行车闯入高速公路。 在高速行驶的车流中穿梭,危险的对象圈被这些人使用,真的很合适,用生死一线来表现也更正确。
2018年10月的一天傍晚,市民马骑着电动自行车,强行进入沈嘉湖高速公路,晚上8点多,马被小轿车撞倒后又被车撞倒,当场死亡,现场非常悲惨。
事件发生后,上海浦东交通警高速生产队迅速调查。 对交通事故承认了责任。 据警察说,马先生不是汽车,进入高速公路是违法行为,两个汽车司机正常行驶不是违法行为。 因此,马先生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了两个汽车司机是不负责任的。 警察的责任是明确事实,认定有根据,马先生的家人们承认。 但是,一个问题是,作为高速公路被封闭的地方,马先生是如何骑着电动自行车进来的。警察的进一步调查给了他们答案。
原来,马先生是事件当天的傍晚6点,从川南服务收费站进来的申嘉湖高速公路。
监视中,马先生直接通过收费站高速进入。 这个在收费站的眼前,但是收费站的人没有看到能停止的迹象。
班里的收费员以为他迷路了收费口才回来,停不下来,马先生进入了高速公路。 上班费的人不停止或者不报警,马的家人是不会接受的。 他们认为,由于高速公路收费请求者的疏忽,使马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高速进入撞击死亡。 马先生的家人诉说要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公司赔偿。 被告方面认为他们没有错误。 作为养护管理者,他们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设置了封闭的护栏和围栏,在各高速公路收费入口处设置了醒目的警告标志,禁止行人和非汽车进入。 马先生违反了禁令,自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所以他们没有赔偿的义务。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因为重而轻,从自己职员的重大工作错误中脱离出来。 当时工作人员停下来报警的话,马先生就没事了。 被告方面感觉到原告方面的要求超过了收费请求者的工作范围。 因为作为收费员为汽车提供服务是本行业,所以他们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发现、阻止、报警迷路的人。 当然,由于他们的社会责任,高速管理人员承认他们有完整的工作流程来发现迷路的行人和非汽车,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流程。 但这并非违法,与马先生的死无因果关系。
原被告主张主张,审判一度陷入僵局。 被告方面提议展示马先生事故前的监视影像。 因为怀疑马先生有轻症的迹象。
从监视来看,马先生在事故前,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在紧急车道和车道之间往来,行动非常危险,但是原告马先生的家人,马先生的生活安定,情绪正常,没有轻率的理由,高速的行动也不知道原因。 随着审判的继续,原被告之间的意见分歧很大,但经过与法官的多次调停,双方最终在法庭上达成了调停。
(新闻Knews记者:钱浩明李翔编辑:看胡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