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上市股票_何新海超比例持有2家上市公司股票未报告并违法买卖 遭罚220万

中国网络财经12月27日根据证券监督会的网站,福建证券监督局发表了对何新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券监督局对何新海未按规定报告《东宏股份》(股份代码: 603856 )《金禾实业》(股份代码: 002597 )股份的、在转让期限内买卖的《东宏股份》和《金禾实业》股份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后明确表示 何新海的违法事实如下:

何新海实际使用“何新海”“江某媒体”“陈某春”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集团)。 “何新海”证券账户由何新海本人控制使用的“江某媒体”证券账户实际上由何新海控制使用,江某媒体按照何新海的指示进行交易的“陈某春”证券账户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由陈某春贷给何新海,由何新海控制使用。 “何新海”“陈某春”证券账户资金来自何新海,“江某媒体”证券账户资金大部分来自何新海。

何新海控股集团从2018年7月10日至11月20日持续交易“东宏股份”。 账户合计持有“东宏股份”的比例首次达到5%(2018年7月10日约为5.14% ),后续股票持有率达到5%(2018年11月20日约为4.68% ),股票持有率变动5%(2018年10月17日约为10.08%,11月16日约为5.04% ) 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继续交易“东宏股份”。

何新海控股集团从2019年3月4日至7月10日持续交易“金禾实业”股票。 账户合并持有“金禾实业”股票的比例首次达到5%(2019年3月4日增加到约5.12% )和后续股票持有率达到5%(2019年3月6日增加到约4.92%,3月22日增加到约5.22%,4月10日增加到约4.73%,4月12日增加到约5.15% )时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有关人员笔录等证据证明。

何新海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86条第1款、第2款和第3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证券法》第206条所述的《违反法律规定,在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福建证券监督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何新海对持有“东宏股份”股份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纠正,警告,处以40万元罚款的何新海责令纠正转让限期内买卖“东宏股份”股份的违法行为,警告,处以80万元罚款。

二、对何新海持有“金禾实业”股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纠正,发出警告,责令处以40万元罚款的何新海纠正在转让限制期内买卖“金禾实业”股的违法行为,发出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如上所述,对何新海上述违法行为责令纠正,发出警告,共处22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法律在其转让期限内不得在限定的期限内买卖。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所有或者通过协商,其他安排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达到5%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天内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并在上述期限内公告该上市公司的 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商或其他安排,某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股份5%后,该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都应按照前项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报告期内和报告、公告后两天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解性陈述或严重遗漏的,责令纠正、警告,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报告,或者提交报告中有虚假记载、误解性陈述或者严重遗漏的,责令纠正,发出警告,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管理人指示从事前两项违法行为的,按前两项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法律规定,在转让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责令纠正、警告,处以买卖证券等价以下罚款。 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何新海)

当事人:何新海,男,1969年4月出生,地址:福建省政和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券监督局立案调查、审理何新海“东宏股份”(股码: 603856 )“金禾实业”(股码: 002597 )股份在规定的报告和转让期限内买卖的“东宏股份”和“金禾实业”股份行为, 依法对何新海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何新海没有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本案现在调查、审理结束。

何新海的违法事实明确如下:

何新海实际使用“何新海”“江某媒体”“陈某春”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集团)。 “何新海”证券账户由何新海本人控制使用的“江某媒体”证券账户实际上由何新海控制使用,江某媒体按照何新海的指示进行交易的“陈某春”证券账户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由陈某春贷给何新海,由何新海控制使用。 “何新海”“陈某春”证券账户资金来自何新海,“江某媒体”证券账户资金大部分来自何新海。

何新海控股集团从2018年7月10日至11月20日持续交易“东宏股份”。 账户合计持有“东宏股份”的比例首次达到5%(2018年7月10日约为5.14% ),后续股票持有率达到5%(2018年11月20日约为4.68% ),股票持有率变动5%(2018年10月17日约为10.08%,11月16日约为5.04% ) 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继续交易“东宏股份”。

何新海控股集团从2019年3月4日至7月10日持续交易“金禾实业”股票。 账户合并持有“金禾实业”股票的比例首次达到5%(2019年3月4日增加到约5.12% )和后续股票持有率达到5%(2019年3月6日增加到约4.92%,3月22日增加到约5.22%,4月10日增加到约4.73%,4月12日增加到约5.15% )时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有关人员笔录等证据证明。

何新海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86条第1款、第2款和第3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证券法》第206条所述的《违反法律规定,在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福建证券监督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何新海对持有“东宏股份”股份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纠正,警告,处以40万元罚款的何新海责令纠正转让限期内买卖“东宏股份”股份的违法行为,警告,处以80万元罚款。

二、对何新海持有“金禾实业”股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纠正,发出警告,责令处以40万元罚款的何新海纠正在转让限制期内买卖“金禾实业”股的违法行为,发出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如上所述,对何新海上述违法行为责令纠正,发出警告,共处220万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转入“中国证监管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10110110018980000162,由此行直接存入国库,并将填写当事人姓名的支付证明复印件存入中国证监会检查局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券监督局

2019年12月23日(责任编辑:王朝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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