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员工_基小律观点 | 一文了解“员工跟投”私募基金及备案问题

私募基金的员工

私募基金管理者为了控制项目风险,加强项目投入后的管理,或者为了与员工共享投资收益,实现员工激励的最终目的,通常在实践中考虑设计“员工与投资”的结构。 在实践中,许多私人资本投资基金管理者选择了员工及其管理的私人资本投资的交易结构(也就是通常称为“基金和投资”)。 因此,本文也将在此前后文中进一步探讨“员工与投资”的结构设计与实践操作要点。 一、工作人员和投资的一般规定和含义

1 .工作人员和投资的一般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暂行办法》第11条),私募基金在合格投资者必须招募的第12条规定中,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独私募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是指符合相关资产/财务标准的个人和单位。 特别是《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应视为特殊类型的资格投资者: (一)依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养老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法设立,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投资计划(三)投资管理的私人资金的私人资金管理者及其员工(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因此,“暂定方法”明确了“投资管理的民间资金的民间资金管理者及其员工”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2 .工作人员和投资的含义

根据基金业协会2016年5月27日发表的“私人基金注册申请常见问题”,“员工和投资”在“暂行办法”第13条第(3)项记载的私人基金投资者中,由私人基金管理者及其员工跟进,投资额不能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资管理民间资金的民间资金管理者及其员工是特殊类型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问题解答”的说明,员工是指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民间资金管理者及其员工。

“问题解答”不仅明确了“员工和投资”的状况,还理解将“暂行办法”第13条第(3)项所述的民间资金管理者及其员工扩大为民间资金管理者及其员工。

根据我们经营的相关案例,基金业协会现在在实务操作中在“问题解答”中采用投资员工的定义。 也就是说,是指私人资金管理者的正式员工。 因此,目前在提交基金备案申请时,基金业协会不要求与员工一起成为员工,也不要求与员工一起提供基金资格证书等资料。 二、员工和投资框架设计

以私人资本投资基金为例,实践中常见的员工和投资模式有两种。 一是员工直接投资民间资金管理者管理的基金,二是员工投资某个合作企业,间接投资民间资金管理者管理的基金,实现直接投资的效果。

1 .工作人员直接参与私人基金管理人员管理的基金

私募基金的员工

在员工直接投资私人资金管理者管理的资金模式下,员工与外部投资者一样,需要直接投资私人资金,履行投资者支付出资的义务,直接享受资金的投资收益和收益。

但该模式存在缺点,主要是大大提高了民间资金管理者的管理难度。 另外,无论当前部门规则和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如何,民间资金管理者都必须对投资员履行投资者的适当匹配义务,在发生员工人事变动的情况下,民间资金管理者一般会转让基金份额,或者要求一般合格投资者“提升”。 如果选择转让员工拥有的基金份额,私人资金管理员必须寻找合适的受让人,安排基金份额转让。 此外,如果基金跟进人员过多,有时会直接占用外部投资者人数和预约金额。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员工直接加入由私人资金管理员管理的资金模型,则比模型2的资金模型少。

2 .员工通过购买合作企业的份额,间接投资私人资金管理者管理的资金

私募基金的员工

员工通过购买合作企业的份额,间接投资民间资金管理者管理的资金模型时,员工不是作为资金投资者直接购买资金份额,而是通过购买某个合作企业的份额间接投资资金,实现与员工投资的效果。 一般来说,该合作企业的普通合作伙伴/执行交易伙伴也是私人资金管理者。

根据合伙企业是否备案,模型2在实践操作中有两种派生模型:员工投资某个备案合伙企业基金,员工购买某个未备案合伙企业的份额并间接投资基金。

(一)合伙企业不属于注册的私人资金;

合伙企业不属于注册的私募基金时,员工购买合伙企业的份额并间接投资基金。 与模型1相比,员工通过购买合作企业的份额,间接投资私人资金管理员管理的基金,便于私人资金管理员直接控制和管理员工投资的比例和规模,在员工发生人事变动时,可以在合作企业层面进行直接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从条款的字义上解读,“暂定方法”第13条的(3)中规定的特殊类型的合格投资者是“投资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者及其员工”,但“暂定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直接”和“间接”,“投资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者及其员工”是

我们知道员工通过购买合作企业的份额间接投资,合作企业的合作伙伴只有管理者和合作员的情况下,该合作企业倾向于认为是员工共同设立的合作的特殊目的载体,因此可以申请适用《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 然而,目前基金业协会对此做法尚未提出明确、统一的适用意见。

(二)合伙企业属于注册的私募捐款;

合伙企业属于注册的私人资金,私人资金管理者为合伙企业的管理者,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资合伙企业的资金不得超过100万元。

员工与直接投资基金相比,员工投入合作企业基金的间接投资基金体系结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私人资金管理员控制员工与投资的比例,区别管理投资员工与外部投资者。 但是,从私有基金管理者作为基金受托管理者的责任观点出发,私有基金管理者不仅要对员工的雇主负责,作为私有基金管理者的责任也要对员工履行。 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业协会有时不承认某基金的投资者是民间资金管理者的员工(也就是通常称为“员工基金”)。 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般在合作企业级安排至少满足1~2名资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者,使该合作企业满足基金申报的要求。

总的来说,对于模型2,私人资金管理员可以直接控制基金的员工和投资规模,并且如果员工发生人事变动,私人资金管理员可以在合作企业层面进行直接调整。 但是,假设合伙企业没有注册私募基金,员工通过购买合伙企业的份额间接投资基金时,该员工可以根据适用的原则适用特殊类型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但现在, 基金业协会对此不提出明确统一的适用意见的合作企业注册私有基金的情况下,私有基金管理者不仅需要履行员工对雇主的责任,还需要履行作为私有基金管理者的责任。 另外,在实际运营中,民间资金管理者必须在合作企业层面安排至少符合1~2名资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者,使该合作企业能够满足基金注册的要求。 三、员工和基金募集和基金备案环节投入的关注点

1 .工作人员和基金募集一环中的关注点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和《民间投资资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果员工直接参与民间资金管理者管理的资金模式,并且员工通过购买合作企业份额间接投资资金,则员工符合《暂行办法》第13条的特殊类型合格投资者条件

私募基金的员工

员工通过购买合作企业份额(合作企业不属于备案基金)间接投资基金的,只要员工能够按照贯通原则适用《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就可以。 但是,如果不被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仍然应该满足一般资格投资者的要求,私人资金管理者仍然应该按照一般资格投资者的招聘过程恰当地匹配和推荐员工。

2 .参与员工和基金备案的关注点

(一)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投资时向基金报案提交的资料;

根据“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除了根据“私人基金注册备案系统”或“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备案平台”的提示上传必要的备案资料外,员工和投资基金在提交基金备案申请时还会上传“私人基金管理者签字的员工” 须上传在职证明书(2)私人资金管理者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或私人资金管理者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等关系证明文件”。

我们经营的案例表明,基金业协会认定员工时口径严格,主要是基金业协会招聘民间资金管理者的同时上传下列文件

I .私人资金经理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II .征集私人资金经理签署的工作人员在职证书

III .私人资金经理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证书;以及

IV .工作人员工资流水证明书。

劳动合同、在职证明、社会保障证书和工资流水的信息需要相互证明。 私人资金管理员还需要关注该跟进人员是否在员工管理系统中注册和注册。

(二)员工投入资金的投资者不全是员工;

据我们所知,基金业协会现在所有投资者都没有接受为员工募捐登记申请。 关于员工人数过多的民间资金申请,基金业协会也会根据情况提出意见。 然而,目前基金业协会对员工人数上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导意见。

(三)工作人员和投资基金认购和实缴出资无特殊要求

对于合格投资者的预约出资和实际支付的出资,基金业协会发表了明确意见,合格投资者的预约出资必须满足至少100万元的要求。 在申请私募基金的过程中,基金业协会不会批准第一笔资金尚未支付完毕的私募基金提出申请。

根据“问题解答”的规定,员工和投资处于员工出资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状况。 根据现在基金业协会窗口指导的建议,“投资员”暂时不存在最低预约出资和预约出资的要求。 根据我们经营的相关案例,尽管基金业协会没有明确要求“投资员工”实缴出资的下限,但第一次提出基金备案申请时,一般投资员工会按照其他资格投资者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首付资金。

私募基金的员工

特别声明

本文是基小律队邹菁律师、周蕾律师的原创。

本文仅为一般性参考,不得视为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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