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不用担心,应该动手的时候动手是文明社会的基础。
沈林
两年前的旧消息最近又成了话题。 2017年9月,72岁的老太太头晕,在药房买药,药房老板孙向波请老太太服用硝酸甘油片,然后心脏突然停止跳动。 孙先生立即实施心肺复苏,老太太恢复意识后,乘120救护车入院。 由于处理得很快,老太太脱离了生命危险。
孙老板应该是前妻的救命恩人,妻子醒来后,家人发现肋骨断裂12根,右肺被挫伤,反而起诉孙老板,要求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供餐补助金等,累计超过万元,伤残等级评估后追加赔偿额。
心肺复苏肋骨断裂,不是孙老板故意伤害的吗?
当然不是。 医学专家认为,心肺复苏操作是心脏呼吸骤停患者的急救措施,在胸外压迫过程中,需要达到压迫患者胸廓促进心脏出血、保障重要脏器血流灌注的目的,压迫过程中患者可能会导致肋骨断裂,尤其是老年人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况。
此外,操作过程中动作不规则,还能提高肋骨骨折的发生概率。 在患者胸外压迫操作中,标准做法尽量减少肋骨骨折的发生概率,但完全不可避免。 对于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肋骨骨折,多数情况下应积极进行保守治疗。
孙老板不及时为老太太做心肺复苏的话,失去有氧血供的全身器官就会陆续出现损伤,尤其是对血供敏感的脑,一般在心脏停止4分钟后,患者出现脑水肿,6分钟后脑细胞开始死亡。
也就是说,心肺复苏与死神竞争,越快救助对患者脑功能的影响越小。
孙社长说自己有医疗资格,也接受过急救训练,“为了在急救中救人,如果力量和频率不够的话,她就活不下去。” 救了命被告倒在法庭上,农民和蛇的故事实际上演,这样的操作很冷淡。
两年后,法院终于作出了判决。 药房老板给老人心肺复苏,完全避免不了肋骨骨折和肺挫伤,救治行为无误,不违反诊疗规范,无需对给老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上,2017年初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而受害的,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后,孙子的上司也松了一口气。 他感谢法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说明救济行为受法律保护。
到目前为止,被老太家属告上法庭后,孙上司的药店营业量急剧下降,这两年,孙上司改变了场所,重新开始诊所。 孙子的上司的父母和家人,虽然很痛苦,但是不要说不要帮助,不要帮助,也不要怨恨。 幸亏新诊所开张后,生意很好。 孙子的上司说:“自己的法律意识变得更强了,在场所配置了没有死角的监视录像,作为医生,现在必须考虑语言。”
给玫瑰,手上留香。 但是,在现在的社会里,做好人似乎变得越来越难了。 一项调查显示,71%的受访者回答说,不愿向需要救助的人伸出援助之手,恐怕会引起麻烦。
但《民法总则》第184条颁布后,道见不平拔刀合作的好人不必担心好人付出的代价,法律为诚实勇敢的人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2019年9月,河南信阳的老人在小区骑自行车撞到男孩,男孩右颚受伤流血,直到孩子的监护人来到,老人才离开。 离开的时候,被该区的女性拦住吵架,老人之后心脏突然停止了。 之后,老人家属向法庭控告了妇女和住宅区的房地产。 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定该妇女的阻止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其行为合乎常识,无违法性,驳回老人家属刘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
2017年5月,杨某医生计划出门快递,在附近的电梯发现老人吸烟,电梯内烟味浓,职业敏感,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吸烟。 之后,两人发生了争执,老人兴奋得心脏病发作去世了。 家属向法庭控告杨某,要求赔偿40万元以上。
一审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段某的确与杨某发生冲突而猝死,根据公平的原则,杨某补偿田某的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杨某当时承认捐款并同意不赔偿。 但是,当事人田某不同意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1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上诉人田某和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
杨某在电梯中合法正当化吸烟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使杨某分担损失,使正当行使停止吸烟权利的公民负有补偿责任,公民依法伤害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 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与民法立法的宗旨矛盾,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一审判决命令杨某补偿田某千万元的错误,二审法院依法纠正,然后作出上述判决。
做“好人”不用担心,应该动手的时候动手是文明社会的基础。
资料来源: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