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下午,三山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赵某挑衅案件,一审以挑衅案件罪、非法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3年6个月和3年徒刑。
法院在法庭上作了澄清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临时受雇于上海信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至4月,吴某被告负责该公司芜湖市逾期客户催款,具体事项负责人。 为了实现非法催债目的,被告人吴某是主要成员,多次组织、指挥所谓“催债集团”赵某等,采用限制大众势力、非法闯入、房屋跟踪、恐吓、殴打、人身自由等恶势力惯例手段,在逼债过程中为非恶行压制借款人,使借款人正常生活 破坏工作经营秩序,严重侵犯他们人身经济权利的受害者恐怖自杀等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芜湖市南陵县、芜湖县、镜湖区带来社会不良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裁定
被告人吴某、赵某为了实现索赔债务的目的,采取了多次辱骂、恐吓借款人的方式,引起了他人的自杀、恐惧、恐惧,其行为已经成为挑衅罪的被告人吴某、赵某违背受害者的意愿,进入他人的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的平静,其行为都成为了非法侵入罪 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前科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