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保证通知_债权人通过起诉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法律效力认定

债权转让保证通知

【基本事件】

案外人熊某向被告周某汇款500万元,周某向案外人熊某发行借书,明确记载了借款事实和利息。 审判中,案件外籍人熊某作为证人出庭,其500万元资金由原告陈某实际出庭,案件外籍人熊某与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承诺向原告陈某转让500万元原利债权。 现在原告陈某告诉被告周某归还借款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是否已履行,审判中原告向一部分提供邮递服务,证实案件外部人熊某通过邮递服务向被告周某邮寄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但由于时间过长,因此在网上进行了询问,但是关于这封邮件的物流信息没有被查到 审判中,被告周某否认收到了这封邮件。

【分支】

债权人是否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有两个相反的观点。

观点1、原告提交的邮件无法查询相关物流信息,无法证明“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因此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无效,请予以驳回。

观点2,原告未能证明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但以诉讼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律并未禁止。 在私权领域,不能禁止也可以。 应该认为通知义务已经履行了。 所以,我说了请支持。

【评论】

我认为诉讼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第二个观点是更合理的。 原因如下:

一、法律不禁止以直接起诉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除非有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因此,债权转让必须: (1)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同意债权转让;(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转让可能性;(4)转让通知。 但是债权转让通知应该用什么方法进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通知系一方的法律行为,通知方式没有严格的限制。 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登记形式或诉讼渠道。 债权人只要实施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会使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不禁止以直接起诉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在私权领域,不能禁止。

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民事诉讼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等资料送交,被告客观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 因此,相关诉讼资料到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产生了法律效力。

三、诉讼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认定更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原告认定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转让主张债务人无效的,请予以驳回。 原告在书面通知被告之后再次提起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 相反,诉讼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认定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

四、转让债权时通知债务人的立法目的是打破债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僵局,避免债务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者加重债务履行的负担。 诉讼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不会弄错赔偿。

综上所述,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时,(1)有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者的方式。 (二)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三)以直接起诉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转让不对债务人生效。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能撤销。 但是,除非经人同意。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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