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_直接核准!我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

最近发布《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办事处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批准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11处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批准改革试点。 此次改革试行期为两年,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 迄今为止,全国只有海南省批准改革试点。

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加工企业在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时,应当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首次审核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批准公告。 我省批准改革试点后,试点期间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加工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向辖区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后,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直接审批,大大提高了我省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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