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踹医生被掀倒致骨折_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 法院:医生正当防卫不担责

患者踹医生被掀倒致骨折

中新网郑州12月31日电(记者李贵刚通讯员赵栋梁于游)患者飞踢医生被“反击”骨折,河南省高院31日宣布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医生为正当防卫。

2016年6月6日上午17点左右,患者叶某去了确山县留庄町张里山村诊所,结算了诊疗所欠诊疗所的帐目。 诊所医生王某及其会计后,叶某因没有现金无法及时清算,双方发生争吵,继续争吵。 河南省雀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因为原因与被害人叶某殴打,叶某受伤,损伤程度达到轻伤程度,其行为成为故意伤害罪。 判决:一、王某故意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王某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各项经济损失共13689.41元,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三、驳回伴随民事诉讼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在向驻马店中庭上诉后。 该院依法组成合议院,2016年6月6日17点左右,叶某对王某没有带钱去诊所表示不满,之后表明两人在吵架。 叶某后来被该庄村民推出诊所门外。 十多分钟后,叶某从诊所外的大街上再次回到诊所,看到王某站在诊所里,跑到王某面前抬起右脚王某,王某躲闪时用手拂去叶某的右脚,叶某倒在王某旁边的电动汽车上,后叶某坐在地上摸左脚不动。 王某妻子赵某打电话报110,呼叫120号救护车,后赵某随叶某乘120号救护车去确山县中医院,急诊照片诊断叶某左腓骨下段骨折,接受住院治疗,赵某立即支付叶某医疗费。 2016年6月15日,经司法鉴定叶某左下肢损伤可引起左腓骨下段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 受害者叶某于2016年8月18日出院,住院治疗72天,支付医疗费共8643.2元。 出院后诊断左腓骨下段骨折,建议全休1个月。 住院治疗期间,王某家属支付医疗费用四千元。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叶某在诊所没有钱,与诊所医师王某发生争执,从诊所给别人十几分钟后,再次从诊所外奔向王某,使用足王某的行为是非法侵害。 双方战斗停止后,叶某突然袭击王某,为了阻止叶某继续实施伤害行为,王某躲开身子用手拂去叶某的脚,叶某倒在别人的电动汽车上,左下肢腓骨骨折。 王某自始至终不离开诊所,故意不侵犯叶某,王某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免受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采取了防止不正当侵害的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使他人受到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带来重大伤害,正当防卫 王某的行为符合形式上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已故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9年5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王某有意犯伤害嫌疑,取消审判,向上诉人王某宣判无罪,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暴力伤害医生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保护医务人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行为。

咨询医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驻马店中院事件担当法官说明,正当防卫是对进行非法侵害行为的人的阻止非法侵害行为,给非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是正当防卫,没有刑事责任。 本案中,医师王某为了保护本人人身免受进行中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阻止非法侵害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使他人受到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未产生重大伤害,是正当防卫。

另外,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而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者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于本案对社会的启示,驻马店中院案件担当法官表示,建立和谐的医疗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在12月28日颁布的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中,多项条文明确定义、严厉处罚伤害的医疗行为,“全社会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提供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这是一个国家以法律形式严肃表明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医生与患者双方应加强沟通、理解、了解患者疾病,医生应竭尽全力救人,双方是一起战斗的战友。 但是,本案中叶某因为对医生抱有不满而做了过激的行为,最终造成了伤害自己的结果。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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