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名男子在贵州开了一家火锅店,为了节约成本,竟让顾客吃地沟油,5个月内不正当利润人民币82050元。 最近,贵州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1年徒刑,罚款2万元。
据报道,两人的操作方法是,让厨师把锅底内的残渣筛过滤,把消费者吃剩的锅底油洗掉,精制后再提供给消费者。 这种营利行为,不仅忽视了食品的安全,还让消费者感到反胃,被处以刑罚,可以说是自己吃的结果。
火锅很吸引人,但食客也担心“油”的由来
事实上,2012年前后相继发行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解释处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等文件明确要求严惩地沟油犯罪。 例如,根据《通知》,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根据《刑法》第144条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对人体没有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下徒刑。
只有严厉处罚地沟油犯罪,才能特别净化市场。 但是,该事件的判决结果,很多网民质疑处罚过轻,不足以形成抑制效果。 这样的疑问是可以理解的。 首先,对于食品安全本身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舆论水平当然越重越有好的倾向,处罚倾向于家产也令人高兴。 而且,一年的刑期和五年的上限还有距离,罚款二万人确实很难产生警报效果。 但是,此外,质疑处罚过轻,同样也与地沟油犯罪频发、难以管理的大环境有关。
食用油的网络照片
最近,根据最高法律的报告,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了生产销售瘦身精、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案件。 这是一个编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未编入或未发现的违法案例更多。 近年来,国家一级多次专门发表地沟油文章,包括2017年发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管理的意见在内,这个议题存在很多管理难点。
在此前提下,对外部案例处罚过轻的疑问同样包括执法必须更严格的诉讼。 对地沟油的生产者来说,如果没有高压的顶级惩戒,在被利益诱惑之前,运气是不可避免的。
地沟油生产者多面对高利润有幸运的网络照片
而且地沟油犯罪的一个特点是,不像普通食品添加剂那样容易检测出来,外观和成分与普通食用油没有太大差别。 另一方面,即使吃地沟油,通常也没有明显的身体障碍反应,消费者很难证明维持权。 因此,在充分隐藏违法的同时,如果违法成本不高的话,一些业者会更大胆地冒险。
因此,在地沟油犯罪问题上,控诉重典治罪实际上代表了真正的食品安全不安,这种不安是对执法力的呼吁。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下一个管理过程中,应当确立高压红线,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并根据严重程度严格贯彻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终身禁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