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象君,出处:生活与法律研究所。
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新的《规则》处理被起诉案件,大幅度改变认罪宽刑的制度、案件的复杂分流等,以下整理常用条款(重点指标星仅供参考)。
强调检察领导,检察官在检察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第七条)。
重点指数:★
具体规定:
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处理案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工作。 重大事务事项由检察决定。 检察长可根据案情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讨论决定。 其他事务事项可由检察官自行决定,也可委托检察官决定。
有重大、困难、复杂或社会影响的事件应报告检察院。
检察官不同意处理检察官的意见的,可以请检察官讨论,也可以直接决定,还可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的决定时,如判定错误,应书面提出意见。 检察官如不改变原来的决定,检察官必须执行。
实施起诉一体案的机制(第8条)
重点指数:★★★
具体规定:
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搜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事务所负责。 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另行任命检察官或者检察官事务所的。 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起诉责任的事务部门,本规则统称为负责起诉的部门。
认罪处罚宽大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符合条件者不逮捕,逮捕后认罪者应立即进行拘留必要性审查(第11条、第140条、第270条)。
重点指数:★★★★★
具体规定:
疑犯、被告人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承认被告的犯罪事实,想受到处罚的,可以依法宽大处理。
认罪处罚以宽大的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嫌疑犯嫌疑的犯罪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的犯罪嫌疑,认罪承认处罚的,可以决定不承认逮捕还是不逮捕。
批准或决定逮捕,必须将嫌疑人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处罚等情况作为社会危险性是否可能发生的考虑因素。
已经逮捕的嫌疑犯承认罪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审查拘留的必要性。 审查结果认为无需继续拘留的,应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院建议法庭驳回回避申请(第28条)
重点指数:★
具体规定: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回避的,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回避还是驳回的决定。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况的规避申请的,出席法庭的检察应当建议法庭驳回。
检察机关应当立即(三天以内、二十四小时以内)提供法律援助(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重点指数:★★★
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直接受理和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人、聋人、哑人或者是完全没有丧失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被判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在发现日起三天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名律师进行辩护
人民检察院从拘留中或者居住在指定住宅内的犯罪嫌疑人那里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资料交给法律援助机构,协助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或者被委托的其他人员提供有关证明书、证明书等资料。
被害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可以进行告知、口头告知、书面告知。 电话通知应记录,直接口头通知应记录(第五十五条)
重点指数:★★★★★
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起诉文件之日起三天内,应当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当面口头通知的,填写笔记录,被告人必须签名的电话通知的,以必须记录的书面通知的,要把投递证明放入卷内。 受害者多或不确定,不能如上所述逐一通知时,可以通知。 不能通知的东西,必须记录下来。
检察院如辩护人发现违纪,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第六十条)
重点指数:★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发现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或执行纪律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非法证据的排除和例外情况(第六十六至六十九条)
重点指数:★★★
具体而言,应排除通过以下方法收集的嫌疑犯供述:
(一)采用暴力、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和改变酷刑的恶劣手段,给嫌疑人以难以忍受的痛苦使其做出违反意图的供述
(二)利用暴力、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合法权益等威胁,使嫌疑人受到难以忍受的痛苦,做出违背意愿的供述
(三)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词。
采用酷刑法强迫嫌疑人坦白,然后受其酷刑行为的影响,嫌疑人反复供述与坦白相同的内容,除以下情况外,应统一排除
(一)在侦查期间,因起诉、举报或自我发现等,公安机关以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交换搜查员,其他搜查员再次审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行供述的;
(二)在审查逮捕、起诉期间,检察院审问时通报诉讼权利和承认有罪的法律规定,嫌疑人亲自供述。
必须排除以非法限制暴力、威胁、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词、受害者陈述
对于重大事件,检察机关驻地检察要检查侦查的正当性(第七十一条)。
重点指数:★
具体规定:对于重大事件,人民检察院拘留所的检察员在搜查结束前应检查讯问的正当性,同步录音和录像。 核查情况应立即通知我院负责起诉的部门。
负责起诉的部门确认酷刑供白等违法证据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违法证据,不能作为要求起诉批准、转移的依据。
被起诉人、辩护人提出讯问记录不真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搜查机关录音(第75条)。
重点指数:★
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的讯问记录内容不真实,人民检察院可以在逮捕、起诉和审判阶段,由公安机关检查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审查证据收集的正当性、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人民检察院虽然公安机关调查了犯罪嫌疑人的录像带,但是公安机关没有提供,人民检察院审查不能排除酷刑讯问等违法的搜查行为的,有关供词允许逮捕,不能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
明确承认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点指数:★★★★★
具体规定:嫌疑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在事前或事后企划、组织或者试图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宣布实施新罪行的;
(三)屡次犯罪、连续犯罪、流窜犯罪的;
(四)一年内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毒品、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罪行的。
如果嫌疑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认定“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事前或事后积极规划、组织或初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邪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发挥组织、规划、指挥作用或积极参与的;
(四)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情况。
如果嫌疑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认定“有破坏、伪造证据,妨碍证人的证言和供述的可能性”
(一)破坏、伪造、隐瞒、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企图恐吓、恐吓、诱惑、并购,妨碍证人证词的;
(三)该案件嫌疑人或事实上存在密切相关犯罪的嫌疑人逃跑,重要证据尚未收集的;
(四)可能破坏、伪造其他证据,妨碍证人证词或供词的情况。
如果嫌疑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认定“有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起诉人实施报复”
(一)威胁、准备、策划对受害者、举报人、起诉人实施报复的;
(二)对受害者、举报人、起诉人实施打击、恐吓、迫害等行为的;
(三)以其他方式妨碍受害人、举报人、起诉人正常生活、工作的;
重点指数:★★★
具体规定:对于无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许可逮捕决定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对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被立案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或者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许可逮捕决定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停止搜查有关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收到未经许可的逮捕决定书后,超过十五日不要求复议,不要求复议,不撤销案件或中止搜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 公安机关尚未纠正的,报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处理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拘留期的,人民检察院应允许在拘留期届满前7天延长拘留期。 人民检察院审批或决定延长拘留期限,由负责起诉的部门处理(第三百零九条至第三百十三条)。
重点指数:★★★★★
重新审视不起诉的案件申诉(第三百八十五条)
重点指数:★★★★★
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受不起诉人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天内提出起诉的,由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的部门审查的被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天提出起诉的,负责起诉检察 经审查,未经起诉即判定正确,提出审查结论直接回答申诉人,认为做出解释工作的不起诉决定可能有错误,转移负责起诉部门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应将审查决定书送交不被起诉人、受害人。 审查后,取消不起诉的决定,变更不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当提交起诉审查决定书复印件的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检讨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立案后三个月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审查决定。 事件复杂,不得超过六个月。
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就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不建议适用速审手续(第四百四十八条)。
重点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