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执行意见_司法部印发《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公益法律服务将成为律师考核重要内容

律师参与执行意见

村里的法律顾问垄断了全权

司法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取得了新的发展。

一是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 积极投身公益,热心支持公益,成为律师行业风格和价值追求。

二是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复盖面不断扩大。 以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为公益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帮助依法维护权益。 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权,组织律师在全国60万村(居)担任法律顾问,提供专业、近距离、方便的法律服务。 继续开展法治支持活动,向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志愿服务,解决全国174个县的无律师问题。

三是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新举措层出不穷。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接受律师辩护。 开展律师调停工作试点,帮助当事人节省时间解决纠纷,缓解法院“案件人数少”的压力。 组织律师协助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展访问接待工作,有关法律诉诸访问案件的解决、重大案件的处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组织律师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是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理念方法不断创新。 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个平台,整合律师服务资源,伸展服务触角,为大众提供更专业、便利、普遍的法律服务。 通过适应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发展趋势,建立服务微组、公众号码、智能法律服务软件等方式,推动公益法律服务从传统服务向移动服务、预约服务、定制服务、智能服务方向发展

进一步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为了更多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发展公益法律服务事业,推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意见”从六个方面规定了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主要措施

一是拓展服务领域。 鼓励律师,领导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参加为城乡群众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服务的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参与法律推广志愿者、 参加通过法治指导员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或其他渠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法治扶贫活动,协助边疆、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志愿者律师党政府部门开展上门接待,解决案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提供参与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的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协助或支持参与民间企业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调解的“法治体检”公益服务的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论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二是提高服务的实效。 强调服务重点,围绕满足群众基本法律需求,优先为城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法律服务,积极提供摆脱贫困、防治污染等国家重要发展战略服务。 善于正确把握服务对象的需求,针对不同参与者和不同主题,感受到群众的喜悦,善于以易懂、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服务,提高服务的目的和魅力。 支持律师自主选择适合其专业特点、实践经验、兴趣等的服务内容和方式,激发律师的参与意愿。 创新服务形式探索“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模式,利用中国法律服务网、微博、手机APP等服务载体,提供在线咨询、智能诊断、信息推送等形式的远程在线服务。 加强与大学法律诊所、相关社会团体、爱企业、爱人士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开展公益的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澄清服务要求。 律师应积极参与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每名律师每年参加50小时以上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提倡处理至少2起法律援助案件。 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具体指导标准,可以根据律师的工作地区、年龄、身体状况等分类提出要求。 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计算方法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决定。 律师应以公益法律服务为依据,勤奋负责,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方式、工作条件等,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

四是提高服务能力。 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各律师协会成立公益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鼓励成立保护未成年人等领域的公益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 律师协会在开展律师工作人员集中培训、行业领先的人才培训、青年律师培训等培训活动时,应以公益法律服务培训为重要内容。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法律服务业务技能培训和交流活动,加强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理论研究。 打造强大的中国法律服务网络、“声援律师服务团”、“1+1”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同心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法律服务品牌。

五是重视示范领先。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积极培养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先进典型,总结推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中国共产党党员律师、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律师、律师协会表彰的历代优秀律师、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和知名律师等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应当发挥模范作用。 鼓励和支持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服务,在实践训练中提高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 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大律师事务所、着名律师事务所应积极组织,支持本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活动时间、经费场所、业绩评价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进行评估。 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公益法律服务的,要注意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行年度审查和律师事务所年度审查审查的,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审查审查办法》等行政规则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以公益法律服务状况为重要审查内容。 完善行业主管部门与律师协会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公众评价、服务主体自我评价相结合的公益法律服务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评价优先评价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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