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支配市场地位的行为有_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瞄准互联网经济特点,新增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条款

每经记者:周程每经编辑:陈旭

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信息,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根据工作布局,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修订案(公开意见征稿)》(以下简称《征稿意见》)。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开始实施,至今已经超过11年,对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网络运营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规定,指出“要认定网络运营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必须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实生活中的确有网络超大平台利用垄断优势压倒中小竞争伙伴的情况,从而可能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和隐私

滥用支配市场地位的行为有

照片来源:新华社

网络经济对反垄断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网络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

刘俊海表示,到2008年,互联网经济还没有像现在这样蓬勃发展,也没有出现现在“野蛮增长”的弊端。 在当时的条件下,反垄断法还是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公共企业包括电信等领域。

“云计算、大数据、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原本就是中性的,既不是“恶魔”也不是“天使”,刘俊海一旦滥用就有可能堕落为“恶魔”,如果利用这些技术就会上升为“天使”,这是一个问题,有些大企业在掌握了新技术之后,自己独特的问题 例如,搜索引擎的竞争价格排行问题,视频网站在用户做会员后也播放广告。

刘俊海指出,网络经济出现后,传统反垄断法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特殊情况。 “一方面必须坚决反对《白马非马》论。 不能说网络经济滥用垄断优势。 法律不能管理。 另一方面,网络经济确实有其特殊性,原法律有待改善。 因此,新的《征求意见稿》必须与时俱进,以网络结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他说。

滥用支配市场地位的行为有

照片来源:新华社

本次《征求意见稿》条款规定,经营者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除了普遍适用的依据外,“要认定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对此刘俊海表示,上述因素是互联网经济最核心的特点和利益方式。 例如,一些互联网平台需要将用户身份证信息与银行卡信息联系起来,并且对用户有锁定效果。

增加"协助实现组织、垄断协定"禁止条款

与现行反垄断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经营者之间发生了垄断协定的成立问题,也重点打击了监督部门。

例如,2018年8月,市场监督总局根据通报调查了冰醋酸原料药的垄断方案,3家相关企业达成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 同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3家企业进行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83万元。

刘俊海告诉记者,实际上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有时会表示有助于业界协会达成企业的垄断协议。

他例如在一些行业协会中,头面企业的发言权很大,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垄断协议太动摇,所以经常改变方式,以协会的名义,美其名为行业自律,披着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外套,以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实际上是垄断的事情

“这种做法不是发挥鼓励竞争的作用,而是限制竞争,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市场,并且压迫其他企业。”刘俊海表示,目前正在根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处理草案,包括消费者的意见、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企业、中小企业的意见、 倾听学者的意见,共同利益,包容普遍利益,构建清廉诚实的市场竞争生态。

“鼓励竞争,打破垄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途径,竞争才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来源。”刘俊海说。

每日经济新闻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