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近发表了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垄断事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获得许可,怀疑元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实施垄断行为的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处罚决定书,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价和部分汽车转售价的协议,限定了江苏省内经销商的整车销售网价,限定了江苏省内经销商部分汽车的整车销售价。 处罚决定书认定丰田汽车(中国)实施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转售价格的协议,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价格管理,经销商实行了价格要求。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经销商在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与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交易对象。 其统一经销商的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对象“固定转售给第三者的商品价格”、“限定转售给第三者的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定,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对销售店有着统一的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的转售价格的限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其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首先,排除和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 这种行为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资源不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其次削弱了品牌之间的竞争。 在汽车品牌销售领域,随着与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的增加,各汽车品牌之间的竞争明显减弱,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 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 其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充分竞争的好处,接受非竞争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丧失自由选择权,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综合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积极协助调查,承认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自主纠正,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上年度( 2016年度)
附:(苏市监反垄断事件〔2019〕1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