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支配市场地位的行为有_起诉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格兰仕单枪挑乌云遇上神助攻

文/片毅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临时,二选一再次成为舆论的话题。

今年10月,关于京东起诉天猫二选一纠纷的事件,阿里巴巴集团宣传委员会主席王敖宣布尊重法院的判决,“二选一”炒作已经成为一家企业竞争的常态手段,不愿意被动地部分企业协助无限期烧烤。

王帅坦率地说,二选一总是假命题,本来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一波不平,一波又起。 马站在高台上,一枪捡起乌云。

11月5日,广东格兰工作生活电器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格兰工)向其官员宣布,10月2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等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 事件来源于今年的“618”期间,电气商务平台间被要求“二选一”,格兰斯宣布在天网的店铺遭遇了技术切断和流量限制。

滥用支配市场地位的行为有

与此同时,格兰斯也遭遇了“神助攻击”。

11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速手、美团、销多、苏宁、阿里巴巴巴、云集、唯品会、1药网等20多家平台企业,市场监督总局在会议上平台竞争激化,“二选一”问题突出 网络领域的“二选一”、“垄断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同时违反《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嫌疑。

通过检索屏蔽、流量限制等技术暴力手段强迫业者“二选一”,已经成为大平台的不正当竞争“潜规则”。 通过技术性暴力威胁实现“垄断交易”合作,本质上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技术手段的隐蔽性、取证困难等客观条件使受害平台业者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寻求司法和社会援助。

网络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介绍,市场监督总局的态度从监督水平看“二选一”的行为。 其次,监督部门关注平台的技术暴力这一威胁手段,首先,不允许业者在“平台受到技术面具威胁”中继续生存,如果格兰斯这样的企业保存并提交证据,监督部门就不会立即介入受理,实现技术面具等行为的实时监督

更早,10月14日,关于京东起诉天猫“二选一”纠纷的旧事件,双方也说“主张自己的说法”。 去年“双11”前夜,某电商平台要求“二选一”,从京东被迫撤退的服装品牌有44家。 对此,刘强东又发出声音,对这种“站队”的做法表示强烈不满,二选一主张公司无能为力。 ’他说

“双11」「618”等电器商品每次大量来访,平台“二选一”都掀起了业界竞争的舆论热潮,今年也不同。 从蚂蚁到京东应“二选一”的垄断方案,乌镇的网络大会上“二选一”涉及到千品牌旗舰店。 对此,网络经社长期关注电商界的发展,国内着名的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别发表了电商速度评价。

争论:电商的技术性暴力“二选一”对商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glance”指控猫有滥用只赔偿市场地位的行为的嫌疑。 网络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说,电器商“二选一”对品牌商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对于品牌经营者来说,电商“二选一”的潜规则限制了交易自由,限制了新的销售渠道,也影响了正常的商业经营。

在此之前,赵占领律师说,对商店来说,电器商业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越多,选择哪条渠道是经营自主权,“二选一”说,其销售渠道必然会影响商业利益。 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业者公然表示不想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网络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的麻策律师以前认为,电气商业界存在着“电气商业平台类似的“一些选择”,这是一项极其合法和不合理的商业计划,本质上是为了争夺稀有的优质商资源, 企图压迫竞争对手平台的商业空间,最终迫使消费者向商业生态更加丰富的电气商务平台转变。 根据麻策,对于企业来说,自主经营的权利被剥夺,不能按照企业的意愿扩大网络销售渠道。 “二者择一”的行为也降低了整个市场的自由竞争格局,客观形成了“平台霸权”。

网络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商店年末的大规模竞争,也是零售商巨头之间对决的主战场,商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第三者的电气商巨头引流的营销模式中,这种“二选一”的做法是迫在眉睫的 近年来,由于在线电商界竞争日趋激烈,电商平台已经开始采用技术威胁手段,关注业者不易直接暴露“车站”、“二选一”的技术威胁手段,客观地助长了“二选一”行为的蔓延。

对此,曹磊提出,有关部门应确立一套应对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监督方案。 例如,如果品牌经营者发现了流量限制,并提供了确凿的证据,监督部门应立即接受对策,将本来隐藏的“暴力威胁”放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监督。

影响:电商平台竞争不应该由商家或消费者“买”

面对电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网络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由于在线电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在电商平台明暗中施加压力,逼迫或暗示商店“站队”,进行“二选一”之类的明亮的争斗暴露出来,零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是“二选一”战略,这将损害其他电商和消费者的福利,进一步侵害家庭平台内中小企业的权益,如果这些企业不得不选择“二选一”,就会失去路线的自我选择,等于成为大平台的“羔羊”。

目前,怀疑滥用极其个别的电器商业平台和市场支配地位优势,将商业优势转化为欺诈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行为的现象尤为重视。

此外,曹磊还建议,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尊重商家的选择,不要强行“拉进会场,锁定后台,清空店铺,把商品放到架子上,不断发生伤害商家的悲剧。

方超强律师也认为电商平台竞争,不应给消费者带来灾难。 作为负责人的业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商家维权要明确主体,不能向消费者传播对平台产生的不满。 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和消协直接寻找业者的维权。

在此之前,网络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曹磊主任也承认,像“二选一”这样的竞争行为,无论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明争斗在整个电气商业界都并不少见,但是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的案例还没有明确。 无论是“二选一”、“三选一”还是“四选一”,问题的核心难点是技术性暴力手段的威胁,科学调查比较困难。 对于平台,企业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渠道受到限制,商业利益受到损害,任何一方都不能生气,不能起诉平台。 被拒绝的其他平台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要求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介入调查很不方便。 限制自由竞争后,最终消费者必须为这种平台垄断行为购买。 商店在其中,常常拘泥于平台的强势地位,发不出声音,靠不住。

因此,监督部门应当警惕技术盾牌等互联网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中小品牌经营者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搜查困难,同时降低受害者举证门槛,落实监督责任。

竞争:拥抱电器商,跨平台开放合作势在必行

曹磊表示,业者与平台之间的合作是开放销路的前提,希望双方创造良好的销售环境。 对业者来说,电器商业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越多,越选择哪条渠道是经营自主权,“二选一”是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商业利益、国家“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业者公然表示不想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品牌制造商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压力下“二选一”,品牌本身、消费者、平台都会受到影响,渠道的缩小也意味着消费者选择的可能性减少,最终反馈给品牌制造商的公司业绩。

曹磊还表示,任何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都是商家获得流量、用户、销售量的重要“入口”,尤其是当前传统零售业不景气,在众多品牌商线下渠道增长放缓、消极增长的背景下,这些商家不仅仅是“开源节流” 多方积极选择进入天猫、京东、销多、唯品会、苏宁易购、网易考拉、云集、贝店等主要电器平台。 传统品牌拥抱电器商品势在必行。 企业经营电器商的一方应该“站在巨人的肩上”,依靠第三者的平台“租船出海”,另一方面应该“把鸡蛋放在多个笼子里”,应该和多个平台合作,降低平台的依赖度和潜在的经营风险。

法律“护卫”:电器商平台“何选一”或涉嫌违法

2018年8月31日,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利用服务合同、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不正当地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不合理的条件 对此,网络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法律权益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该条款的规定已成为控制电气商务平台“二选一”措施的法律工具,只要电气商务平台强制业者进行“二选一”等相关行为,就是违法的 这对商人来说也是有力的“法律武器”。

今年6月,市场监督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网络通讯局、邮局等8个部门实施了“网剑行动”,严格调查了电商“二选一”行为。 与此同时,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网络交易监管规定,依法在网络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打击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同时,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届会议新修订的《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界定了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未经其他运营商的同意,将链接插入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强制进行目的跳转的误解、欺骗、强制用户修正、关闭,卸载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恶意或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这使电器商“二选一”更加明确的法律依赖。

除了《电子商务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以前就有适用于“二选一”问题的法律和规定。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颁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电气商务平台自10月1日起,禁止“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运营商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上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罚款。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和其他交易条件,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情况下,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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