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_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3日,中国质量新闻网络通信在市场监督总局的官方网站上通过,2019年1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发表,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24天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上审议,现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20年1月2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循法律、公开、公平、公正、平民、有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企业一证原则。 即同一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技术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监管。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种类和食品安全风险情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处方食品、婴幼儿处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除。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查询等全过程网上进行处理,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上明确记载的主体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料、肉制品、乳制品、饮料、便利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料、冷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和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烤制食品和坚果制品、鸡蛋制品、可可和烘焙咖啡制品、砂糖、 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类制品、蜂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饮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整食品种类。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藏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二)有生产食品的品种、数量相应的生产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老鼠、防虫、清洗和废水处理、垃圾和废弃物保管设备或设施的保健食品生产技术有原料提取、精制等预处理工序的,有生产的品种、数量相应的原料预处理设备或设备

(三)有专业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者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配置和工艺流程,防止加工对象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的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毒物、污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流程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的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者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应当申请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处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许可,并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登记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必须具备与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食品安全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者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封不动地提交相关资料,反映真相,负责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并在申请书等资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生产多种食品的,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愿选择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受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具有适当批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无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及时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不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有可当场订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订正,申请人在订正地方签字盖章,明确订正日期

(四)申请资料不足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通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通知的,将申请资料告知申请人必须返还的5个工作日以内的,应当收到申请资料并发行收到申请资料的证明书。 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一切补充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决定不得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应当发出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给予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应当现场核实。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应当根据申请资料进行核查。 第一次申请许可,增加食品种类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流程等要求,检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书。 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的检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的特征,检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查报告书和调配食品添加剂的处方等。 试制食品检查,生产者可以亲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现场监察应由食品安全监督员进行,必要时可以以专业技术人员为监察员参加现场监察。 审计员不得少于两人。 审计人应出示有效证明,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计表,制作现场审计记录,申请人检查错误后,审计人和申请人签署或盖章审计表和记录。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处方食品、婴幼儿处方奶粉许可,产品注册或产品处方注册时现场检查的项目,不得重复现场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监察。 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审计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监察人必须在接到现场监察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场所的现场监察。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场所显着位置未登记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拒绝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姓名、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记载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行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发出警告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场所转移后,未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记载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可以中止食品生产,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取消食品生产许可证, 未按规定申请取消手续的,原发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命令纠正,拒绝纠正的,予以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不得在处罚决定日起5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者。

第五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或者超过法定职权给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饮食服务提供者,无需在其饮食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取得本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方法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宣布,2017年11月7日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一部分规章修改的决定》修改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方法》同时废除。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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