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和该案件的被告人张磊贪污案件,追缴被告人李宁因贪污罪判处12年、罚款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张磊因贪污罪判处5年8个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贪污所得财产,并存入国库。
李宁(资料图)
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由被告人李宁利用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以及管理一些国家科学技术重大特别课题经费的职务方便,对被告人张磊和侵占、虚假发票、 采取虚构劳务支出等手段,腐败课题科研经费共计3756万元,其中腐败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元多。 上述款项由李宁、张磊汇入李宁个人管理账户,用于投资多家公司。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宁和张磊利用李宁的职务便利,侵占、骗取科研经费,金额特别巨大,李宁、张磊的行为成了贪污罪。 近年来,由于国家不断调整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根据最新的科研经费管理方法规定,按照刑法谦虚的原则,以李宁、张磊名义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不必对核减后的345万多元进行犯罪评估,但该金额应认定为违法所得,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额为人民币 在共同犯罪中,李宁系主犯有法定的严重处罚方案,本案有些赃物已经被追缴,李宁宁可以适当轻处罚张磊系从犯罪中认罪,认罪,依法减轻张磊的处罚。 法庭随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附件:李宁等贪污案庭长问记者
1 .问:法院对李宁定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贪污刑事案件处理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规定,《贪污受贿金额300万以上》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以罚金
本案审理表明,在按照李宁、张磊名义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后,被告人李宁、张磊侵占人民币3410万多元,属于“金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宽度。 在共同犯罪中,李宁是共同贪污的主犯,具有法定的严重处罚方案,本案的一些赃物已经追缴,李宁宁宁宁愿给予适当的轻处罚。 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 .问:本案审理期长达5年以上,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现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
答: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案,两次开庭审理,持续了5年。 主要涉及刑事法律变化、2016年的两项司法解释涉及犯罪额调整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等几个因素。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延长审判期限有明确的规定。 案件审理期满前,可依法允许审理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⑶本案涉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政策性很强。 为更好地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最大限度地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判中一直关注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政策的变化,认真研究国家和中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文件,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
⑶考虑到近年来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根据最新的科研经费管理方法规定,根据刑法谦虚的原则,检察机关控诉的贪污事实以李宁、张磊名义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减少,即使不对减少的345万多元进行犯罪评估,也充分体现了“因为老就轻”的司法原则
问:李宁作为我国动物转基因研究领域的科学家的特殊身份及其科学研究贡献,对定罪的量刑有影响吗?
答:李宁将张磊与贪污案联合起来,在国家审计局进行特别审计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检举,指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难局、复杂案件。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李宁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他因犯罪行为受到处罚深感遗憾。 但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身份都不能成为超越法律的借口。 法院决定处罚时,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其判决的处罚。
4 .问:李宁的犯罪与当时的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关吗? 被定罪时,是否考虑到这些因素?
答: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近年来不断修改和完善。 随着科研体制的改革,国家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作了一些缓慢的调整,项目的剩馀经费允许项目订单方在一定期间内统一安排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但是,国家也一直在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一,用于特定科研项目的国家科研经费不允许随意改变用途用于其他个人项目,也不允许利用国家科研经费购买个人项目。 其次,从开庭审判中揭示的事实和证据来看,李宁没有向其相关科研项目投入自己资金的情况,所有案件资金都是在国家财政下筹措资金的。 因此李宁的犯罪并不归因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的完善。 第三,科研经费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
李宁的犯罪行为与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无直接关系。 以往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支持科研,鼓励科技创新,但必须按照规定由组织统一管理,并有严格的审查手续,不得挪用给他,不得再作出决定。 无论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如何调整,监督管理原则都不允许个人中饱私囊。
5 .提问:审判中李宁声称自己的行为不是贪污,阻止的经费是为了继续科研活动,相关公司是为科研活动设立的平台公司。 法院如何认定那个?
答:国家支出科研经费的主要目的是为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 科研经费来源于国家有关部门,属于财政资金,必须支付专项资金。 科研经费分配给大学后,其属性仍为国有财产,不属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的个人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侵占科研经费,骗取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因此,科研经费用途具有明确的专业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截止、取缔,个人使用。
根据审判明确的涉案金的下落,李宁采取侵入、欺诈、虚假账单、虚假劳务支出等手段将涉案金转移到其个人管理的银行账户后,大部分用于李宁个人投资公司和增资股。 事件相关的北京全顺胜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科捷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在事件发生之前都没有从事任何科研活动。 上述公司既不是中国农业大学的设立和授权,也不是中国农业大学的指定和审定的科研平台,中国农业大学对上述公司的设立和投资一无所知。
本案部分款项被个人占有。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提出王某证词,是济普霖、济福霖两家临时聘用司机,张磊以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卡,由会计科的欧某特别用于收支账目。 司机退休后,发现银行卡有60多万元钱。 公司没有追求过这笔钱,所以把这笔钱用在资产管理产品和个人消费的购买上。
李宁的主要犯罪事实是什么?有没有侵占别人的科研经费的场面
答:根据审判明确的事实,李宁的贪污费包括三个部分,一个是实验后的废弃动物和牛奶的销售费,二个是本人名义和他人名义的课题经费的馀额,三个是本人名义和他人名义的课题的劳务费的馀额。 其中,李宁除侵占自己名义的科研经费外,还采用虚开发票223张的手段,他人名义的科研经费2092万多元,占协议总额的82%。 检察机关为此发行了清算文件等书证、某等证人的证词、鉴定意见、张磊的供述,认定这些事实的证据是可靠的。
7 .提问:审判中李宁拒绝承认罪行,辩护人也作了无罪辩护。 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主要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所有案件的判决都是重要证据,反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被告人没有不能认定有罪和处罚的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凿可靠,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罚”。 在审判中,李宁不承认罪行,但检察机关对案件被告人张磊显示明确稳定的供词,还有李宁公司的两名申报人和其他多名证人的证词、收取经费的相关文件等,证据之间可以相互证明,与司法会计鉴定的意见一致。 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在审理中李宁拒绝认罪,法庭尊重保障李宁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8 .问:开庭时旁听的人参有多少人?
答: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开庭审理。 审判时,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了全国、吉林省、松原市三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部分媒体记者、部分学术界代表和地方大众旁听了审判。 同时,被告人李宁和张磊的近亲和所属中国农业大学的代表40馀人参加了现场旁听。 2020年1月3日公布的判决。
资料来源|中央电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