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记者赵锋杨林先生从陕西西安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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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的前干部、现在的民间募捐公司的干部张某,向身边的朋友“募集”资金,代替朋友进行资产管理。 随着交易危机的出现,张某代客户资产管理资金出现风险,与客户发生争议。 最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张某违约代理店资产管理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本公司记者调查发现,上述原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人员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筹集亿元左右的资金的嫌疑,涉及到很多产品,数十名委托人的资金不能到期支付。 代理人资产管理提起诉讼
2013年,西部信托资产管理优秀的张某经理认识张某雅,向张某雅推荐信托产品,由于张某雅资金有限但没有投资经验,纷纷给张某资金,委托张某代购买信托资产管理产品。 双方为了明确权利责任,签订了多项“信托投资委托协议”,承诺张某签署信托合同等相关手续,将原件保管在张某和亲属杨某成所准备调查,信托资金和收益交付后,受托人应立即将资金转移到委托人账户。
2017年8月,前期信托投资到期资金回收后,张某雅与杨某成再次签订“信托投资委托协议”,承诺以张某、杨某成用委托人张某雅的200万元资金购买“北京天启资本”信托产品。 该信托产品的投资方向记载为“天启龙力股投资基金”,信托推荐时间记载为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2月11日,信托投资收益预计为9%。
2018年2月9日,张某雅以张某名义的信托投资产品到期后,张某只支付张某雅利息,再次与张某雅签订“信托投资委托协议”,约定张某用委托人张某雅105万元前的理财产品到期,购买“新川理财公司”这一信托产品,其产品投资方向为“川能一号”,信托投资。
2019年2月初,上述两种信托产品陆续到期后,张某雅联系了张某兑换,但两种产品均被称为“延期兑换”,未能收回资金。 张某雅多次与张某取得联系,购买的信托产品说“只是交易延迟,资金安全没有问题”。 但当张某雅要求审查合适的信托合同时,张某告知张某雅,实际上未购买信托产品,双方签署的协议称为“信托投资委托协议”,但实际购买的是私募基金,不是信托产品。
张某雅认为,“张某以我305万元委托资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是张某自己的个人投资行为,不管我的委托事项,她虚构的信托公司名称,信托合同有欺诈”。
因此,张某雅将张某和杨某成分两次诉诸法庭,命令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信托投资委托协议”,归还委托投资资金,赔偿损失。
西安市未中央区人民法院发行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被告签订的“信托投资委托协议”明确承诺信托投资项目为“川能一号”,协议开始时原告知道信托合同的相关信息,接受信托合同所承诺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自愿接受被告签署相关信托文件的法律效力,信托合同的原件由被告保管 然而,这一裁决认为:。 “原被告签订“信托投资委托协议”之日,被告根据此协议与新川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川能1号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号与“信托投资委托协议”中明确记载的信托合同编号完全一致,被告也根据基金合同支付了260万元,被告已经签署并支付了“信托投资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文件 对于“信托投资委托协议”中承诺的受托人的核心义务,“处理信托合同”是如何在履行过程中成为私募基金合同的,这个判决没有说明,信托合同和私募基金合同的不同,被告根据这个协议中的哪个合同与基金公司签署了基金合同,这个判决没有提及。 判决最后认为原告不存在主张欺诈被告的情况,驳回了原告张某雅的所有诉讼请求。
另一个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发行的民事判决书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张某雅的所有诉讼请求。
张某雅不服,向西安市中院提出上诉。 信托产品是基金产品
张某雅诉讼代理人陕西东瑞律师孟创奇认为,信任产品与民间募捐产品的差异和联系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一审法院没有阐明双方争议的重要事实。 张某雅委托的是“信托产品”,双方在签订“信托投资委托协议”后协议中明确约定受托人义务的是信托合同的签名,法院认定被告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履行“信托投资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在委托协议中处理信托合同签名的义务是如何签署私募基金合同的 判决书没有说明。 同时,在一审过程中,受托人也不能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提供其持有的信托合同。 调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的结果显示,委托协议书上没有记载信托投资公司名称。
2019年12月5日,西安市中院合并上述两起案件公开审理。 在审判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总是以“信托投资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投资产品是信托产品还是基金产品的“信托投资项目”这一概念能否作为认定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签署私募基金合同为两个焦点进行讨论。
张某雅认为,张某在介绍金融产品时出现为金融机构销售人员,在签署信托投资委托协议时出现为投资者和代理人。 张某与自己签订信托投资委托协议时,已与基金公司签订了基金合同,但与自己签订了信托投资委托协议,虚构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号码,迷惑了投资者。
另外,张某在向委托人转卖金融产品份额的过程中,没有履行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审查等义务。
在二审审判中,张某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信托投资委托协议》要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因为委托民间资金的购买,没有办理信托合同,并且协议签字前后没有实际签订过信托合同,协议中实际投资的是基金,不存在欺诈。 二审法官问张某代理人“信托投资委托协议”哪一个可以作为委托民间资金的依据时,张某代理人在“信托投资委托协议”的第二条、信托投资项目栏中明确记载民间资金的名称,是委托民间资金的依据。 个人代理的资产管理是否有非法筹资的嫌疑?
据记者调查,张某实际上担任上述两家基金公司的相关职务,其中一家公司持股,由此向周围的朋友推荐了两家基金公司和相关信托公司的多家金融产品。 有关人士透露,张先生多年来吸收了几十位朋友中的亿元资金,购买了金融产品,还收取了公司的佣金。 上一期的投资因为没有风险,所以能够继续下去。 在2019年用委托人的资金购买的民间资金产品发生风险后,发生了委托投资者的诉讼。 但是,许多委托人仍然相信张某的所谓投资资产管理能力,因此目前无法以法律手段取得维权。
许多委托张某投资的人表示,张某在西部信托退休后,就任富国天启基金公司经理干部、理财师,她利用自己的身份,在西安有数十名投资者投资四川恒康发展公司旗下的控股公司恒康医疗基金,但现在仍出现不能支付的情况。 随后,张某又来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公司“新川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获得“川能一号”,招收2亿多资金,其中有5千万人投资四川恒康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公司“上海维科”,9200万人从富国天启换恒康医疗股份收益权,将她的客户转为“恒康医疗”基金 “川能1号”引起了很多投资者的维权纠纷,因为很多投资者只投资了一年,以后没有交易,已经过期了。
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张先生甚至不知道用他们的钱具体投资了什么产品,只知道是信托。 据记者调查,很多投资者在张某投资资金后没有在委托书上签字。
对此,总公司记者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