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午,在平利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票审议通过了“加强检察建议的实施办法”的试行。
这个“方法”是第11条,关于县检察院在制定检察提案的过程中应该履行的责任和注意的问题,规定了应该如何配合县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提案来执行。 所提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回答,不采用县检察建议的,县检察院可以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确保检察建议得到落实。
为进一步推进检察院建议的刚性监督作用,表现检察院建议的权威性,推动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检察院建议,实现检察院建议的监督胜利和共赢,优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良好的外部环境,深化司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院通过检察建议,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评价和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的认可。 当前,面对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方面有着新的高需求。 本院以此为契机,全面充分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