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执行意见_最高法: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严禁超标查封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今天(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业务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意见》共22条,明确规定了实践中的目标检查和混乱检查等问题。

《意见》表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发生的超标审查、混乱审查现象,让人们顺利反映问题的渠道,对有关线索实施“事件双重调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认真处理。

善意执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必须明确具体金额,对于不得影响冻结以外资金流动和账户使用的大卷房地产,其价值明显超过债权额的; 必须检查相应价值部分的房地产只有一份所有权证明,不能进行分期检查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门协作进行分期登记和分期检查。

同时,“意见”严格适用失信清单和消费限制措施。 《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各地法院根据案情,对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执行人,在宽限期内自愿履行有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再次采用。 《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解除或暂时解除几种消费限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公司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实因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时,经人民法院审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管理者或者是影响履行债务的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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