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周报记者:杨佳欣
164票赞成,4票弃权,13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于12月28日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
前期,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已经准备了十几年,是我国卫生和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的基础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专业法律的关系上。
迄今为止,关于医疗卫生和健康法治建设的专业法律,我国已有10馀部,如疫苗管理法、中医药法、献血法等。
“(中国)缺乏基础性,制定了规定基本制度的法律。 我相信,此次将制定基本的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填补这一法律空白,有助于加强顶层设计,推动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建设。 袁杰说。
在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的综合方面,袁杰表示,该法在实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各个方面都设置了主要制度,是综合性的(法律)。
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共10章110条,内容包括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法律有很多制度,不仅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和地方政府也应当合作完成。 因为有必要保障地方财政和医疗保险的资金,所以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
扩大公共卫生服务
作为医疗卫生和健康领域的“基本法”,基本的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的重要性自不必说,该法的立法的全过程也备受关注。 时代周报记者在仅仅1个月内,该法案的第三次审议稿得到了8320的意见,发现有2510人参加。
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首次正式出台是在2017年。 2017年12月22日,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草案正式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审议。 起草初期,该法律的名称是“基本医疗卫生法”。
王岳说:“该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建立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另一部分认为应该促进公共卫生和健康。”
王岳表示,目前为节约国内立法资源,制定基本的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是比较适当和折中的选择。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贺滨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法律的重点是加入促进健康的相关内容,扩展国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在发展妇幼健康服务方面,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第24条规定,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和常见疾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同时,国家采取措施,规定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此外,在健康促进章节中,基本的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还充实了学校体育的内容,学校应当按规定开设体育和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体操、体育锻炼等活动。 学校按规定配置校医,建设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评价体系。
侧重医疗资源
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到2030年国内健康服务业总规模将达到16兆元。 为实现目标,解决初步基础诊断困难问题是当前医疗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长赵宁介绍,加强基础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是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赵宁指出,该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在规划制定和医疗资源配置方面以基础为重点;二是通过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师合同服务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下滑,帮助基础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三是全面加强基础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四是基层和边疆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财政投入
以分级诊疗制度为例,根据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第30条,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分级诊疗制度,使非急救患者首先到基础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施首次责任制和转诊审查责任制,与基础医疗保险制度保持联系。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召开的医疗卫生资源,根据地区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合作的医疗服务合作体制。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疗服务合作机构。
分级诊疗制度是推进新的医疗改革以来的重大制度之一,王岳说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营医疗机构的作用分担,吸收了很多改革成果。
另外,为了医疗资源下沉,社会力量不容忽视。 国家卫生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底,国内社会医疗机构人数达到45.9万人,占46%的社会医院人数达到2.1万个,占63.5%的社会医疗床位、人员、诊疗量不断增加。
在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中,明确鼓励社会性医疗。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召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各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该法还明确了非营利社会的医疗享受水和电的优惠。 其中,社会力量规定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力量召开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享受与政府召开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水、电、气、热等政策,依法受到监督管理。
“理论上,通过制定法律支持社会医疗,对民间医院市场有牵引作用。” 贺滨说:“在未来,应该进一步实行细节,提出相应的细则和司法解释,保障实行。” 此外,必须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加大法律约束力。
王岳也表示:“本法更多的法律责任的担当主体是指地方政府和国务院的有关主管部门,因此在法律责任和法律牙齿上。 因此,有学者认为这项法律“没有牙齿”。 希望将来能进一步落实细节和处罚机制,保证这一法律立法目的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