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_最高法:被限制消费人近亲去世急赴外地可暂时允许乘飞机、高铁

光明网北京1月2日电(记者孙满桃)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在执行业务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全日制的在校生因“校园贷款”的纠纷而被执行的,一般不得列入失信清单或限制消费。

另外,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本人和近亲的重大疾病接受医生的诊疗和葬礼等紧急状况需要出国,暂时允许乘坐飞机和高铁。

严禁超标检查和混乱检查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对实践中的法院存在的超标审查和混乱的审查问题,表示“意见”是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发生的超标审查、混乱的审查现象,向人们传达问题途径,对有关线索实施“案件双重调查”

其次,“意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要明确具体金额,不得影响冻结以外的资金流动和账户使用。

另外,房地产只有一份所有权证明书,不能分期检查的,法院根据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分期登记和分期检查。 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合作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在校生因“校园贷款”而成为执行者,不得列入失信名单

记者透露,《意见》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一些情况。 例如,根据“意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人民法院已经管理了足够偿还债务的财产,或者执行人申请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向被执行人列入失信的名单或者限制消费

公司是失信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影响履行债务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等列入失信清单。

“意见”还表明,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款”问题被执行者一般不得列入失信清单或限制消费。

被限制的消费者近亲去世紧急到外地,暂时允许乘坐飞机或高铁

记者根据《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各地法院结合事件的实际情况,给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执行人赋予宽限期,积极履行宽限期内有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的,注意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再次采用。

孟祥表示,这种抑制机制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将对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解除消费限制措施或暂时解除消费限制措施的情况。

例如实际存在、被限制消费的个人为本人、近亲患重病或近亲死亡等需要紧急出国的,由于人道主义原因,人民法院应暂时解除对飞机和高铁的入境限制。

但是,上述有暂时解除的条件。 最高法何东宁执行局副局长说,首先,消费受限者必须申请。 第二,提供有效的证据。 第三,必须书面答应。 虚假提供证据,违反承诺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严惩,再次申请,不予许可。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