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_最高法:被限制消费因急事赴外地,经审批可暂解除限制

原标题:最高法:限制的消费因急事可到地方,经审查暂时解除限制

文/羊城派记者董柳

限制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

今天(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业务上发表了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降到最低。

意见表明,执行对各方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在执行过程中加强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不得将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列入失去信用的“黑名单”,在“校园贷款”中成为执行人的全日制在校生,一般没有列入失去信用的名单,消费者受到近亲葬礼等紧急情况的限制,需要接受法院的审查暂时解除限制等。

公司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将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

老案子——

为了公司能胜诉,佛山一家法定代表傅某向法庭提出虚假证据,法院对该公司妨碍诉讼行为,决定处罚款5万元。

然而,此后该公司一直拒绝支付罚款。 2018年10月9日,广东某法院立案执行,当日发行了该公司相关的执行文件。

即使到了限定履行期限,该公司还是没有动向。 法院随后决定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傅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2018年11月19日,傅某给法官打电话,说为什么要加入黑名单,需要买机票。 经过法官的劝说,傅某天向法院的账户汇入了5万元。

新规则-

严格的规范被列入失信清单,在限制消费措施方面,意见第16条明确了不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况。

其中,公司是失信的执行人,人民法院规定,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等列入失信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说,意见第17条规定了解除或暂时解除一些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

例如,公司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需要变更公司的经营管理,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是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或者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即恶意变更

“校园贷款”事件的全日制在校生一般不列入失信名单

老案子——

20岁的广州某高中学生林某,在留学期间发现了自己的同学,声称自己在贷款公司打工,希望印刷清单,向同学申请在线贷款。

林某答应自己帮忙的同学,自己不仅要按时偿还,还要感谢学生一点费用。 林某同学不想把自己的身份和银行账户信息告诉林某。

林某用学生的手机安装贷款软件,以学生的名义和身份进行贷款,贷款成功后,让学生把贷款转让给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

从2016年10月到2017年3月,林先生用这种方法欺骗了周围的许多同学。 林某把一部分骗钱归还同学的前期贷款,用于消费。

起初,林某能“正常转动”,不久,林某就因为无法继续偿还贷款而关闭,最后离开学校逃避债务。 根据鉴定,林某以他人身份共贷款41万多元,未偿还贷款额达12万多元。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林某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欺诈他人财产,金额巨大,其行为成为欺诈罪。

法院追缴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判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被告人林某违法所得,归还各受害者,对于弥补不足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林某赔偿。

新规则-

意见第十六条【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一些情况】明确指出【全日制的在校生因【校园贷款】的纠纷而成为被执行者的,一般不得列入失信清单或限制消费】。

也就是说,在上述事件中,被林某欺骗而踏入“校园贷款”的林某同学未取得贷款而成为执行者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得将这些受害者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的消费者因紧急情况需要到外地接受审查,可以暂时解除限制

老案子——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举报东莞市民胡先生因帮助他人而无法偿还债务的案件。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失去信用的被执行者名单中,不能乘坐飞机,所以错过了和祖母最后见面的机会。

“潜水”已久的胡先生表示悔改,并亲自联系了法院。

胡锦涛给法院写信表示,近年来高消费受到限制以来,旅行不便。 2018年3月20日,带着她成长的奶奶去世了。 因为买不到机票,她只好用慢动作回家,没能见到老人的最后一面,这是她一生的遗憾。

她请求法院协助,尽快解决了这个案子。 此后,在法院协调下,胡锦涛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胡锦涛按照协议付款后,终于摆脱了背负数年的“黑名单”。

新规则-

根据意见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的严重疾病就诊,近亲的葬礼、本人执行公务或协助公务,紧急出国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要求人民法院暂时解除飞机或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经本院院长批准,最长1个月以内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实际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在本人和近亲患重病或近亲死亡的情况下,有必要紧急前往地方。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对飞机和高铁的限制。

老案子——

吴某向四家银行借款50万元,拒不履行义务,成为“老赖”,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对吴某发出限制消费命令。

看到这个,吴某改变态度,和家人一起筹款,还了50万元。 法院也立即向学校发出解除入学限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明白失信是执法人员的监护人关心儿童,但他们也必须维护受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

新规则-

人民法院采取这一措施,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能影响执法人员儿童正常受教育的权利。

●其他特点:

在加入失信“黑名单”之前,可给予执行人1~3个月的缓期

据意见,各地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决定包括在失信清单中还是采取消费限制措施的执行人,可以给予缓期1~3个月。

宽限期内,即使不发布其失信或消费信息的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的,发布其信息,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针对实践中某法院存在的超标审查和散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发生的超标审查、散视现象,使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案件双重调查”,不要对不规范行为依法认真处理

意见还建议,依法采取适当变更财产价格的措施,适当增加出售财产程序的适用情况,确保在变更财产价格阶段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充分利用和解、破产重整等制度,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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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篇

审查签字|张德钢

实习生|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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