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11月6日,被执行人白某向执行局秦志文赠送了“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对执行局执法事件中贯彻善意执法理念表示赞赏。
胡某和白某民间贷款纠纷案,法庭判决白某向胡某偿还利息35000元。 由于白某未按期履行,胡某向我院申请执行。 实行中,负责人调查了某名义上有少量财产,本人患败血症等疾病,没有固定收入,生活确实很困难。 考虑到白某的特殊情况,依然强制执行其名义财产,其生活可能会变得极度困难。 同时,白某愿合作执行,将其名义财产折扣为债务。 因此,负责人倾向于灵活执法,解决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益。 确定基本思路后,负责人一方面单方面固定白某名义的财产,另一方面根据双方当事人采取的行动,积极联系申请执行人,立即通知其执行进展和白某的实际困难,最终促进双方的执行和解,白某也在协商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
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法治国委员会加强综合管理切实从源头解决执行困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善意执行的文明理念,在执行中确保债权实现的,执行措施适度、合理、必要,不应尽量减少对债务人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