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中国网络财经证券监督会网站发布决定,浙江证券监督局决定向富裕实业公司发行警告书。
富达实业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减收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合盛硅业证券代码: 603260 )股431,800股,占合盛硅业总股的0.05%,总成交额为12,145,666.80元。 作为合盛硅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富达实业公司在第一次减收合盛硅业股的15个交易日之前没有公布减收计划。
富达实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的一些规定》第8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计划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竞价交易减持股,在首次出售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预先公布,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收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计减收股数、来源、减收时间段、方式、价格段、减收原因。 减持时间区间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收期内,大股东、董鉴高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收的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结束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在两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如果在必须公告的预先公布的减薪期内未实施减薪或减薪计划未实施,应在减薪期满的两天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管理人员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积极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与上市公司合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者持有该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很大变化
(二)法院禁止转让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任何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以上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管理、设定信托或法律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之前,相关信息已经传播到媒体,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交易异常的,股东或实际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书面报告上市公司,协助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统治者不得滥用股东的权利、支配地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原文如下:
关于采取措施向富达实业公司发出警告书的决定
富裕实业公司:
你们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减少了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的股份431,800股,占合盛硅业总股东的0.05%,总成交额为12,145,666.80元。 作为超过5%的合盛硅业股份的股东,你的公司在第一次减收合盛硅业股份的交易日之前没有公布减收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你们公司发出警告信,采取监管措施,填写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文件。 你们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上市公司买卖股票的行为。 你们公司必须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向我局书面报告,以免这样的行为再次发生。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券监督局
2019年12月20日(责任编辑:王朝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