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黑龙江省政府召开记者招待会,解读了黑龙江省的“改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省委省政府重视慢病的预防和“两病”用药政策,黑龙江省发表了完善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保障对象主要是加入黑龙江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接受药物治疗,未进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二病”患者。 这项政策是针对特定人群的保障政策,主要保障对象是患“二病”的城乡居民。
对于“二病”投保人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药物,根据最新版国家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记载的品种,优先选择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品,优先选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招标采购药品
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础医疗机构为基础,统一基金支付“二病”投保人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 具体政策:一是“二病”年度支付标准100元;二是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占50%,二级以下定点基础医疗机构占55%; 三、统一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患者降血压药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药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在政策联系上,建立普通门诊统一、门诊慢性病与住院保障的联系,在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同时,不得反复清算,享受待遇,推进合理的诊疗和合理的治疗。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三项辅助措施。 一是完善支付政策。 以通用名称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两病”药物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与此同时,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同时推进药品价格改善方面的一系列改革,按数量交换采用价格。 二是保障药品的供应和使用。 为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购买的药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第三方的配送机制。 完善“二病”门诊药物长期处方制度。 三是规范管理服务。 促进健康管理,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的责任,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 省医疗保险局与有关部门合作,着力实施政策,确保大众到年底享受待遇。 (记者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