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赣州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
门诊药新政下台!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二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高人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心感,最近,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委等部门发行了《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品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快跟着主编看看
《实施细则》明确了“两病”药新政的保障对象、药的范围、定点医生的诊察、保障标准等内容。
◆保障对象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中,患有“二病”,但在门诊未被特殊的慢性病,是需要药物控制的保险参加者。
◆药品使用范围,对于实行全省统一规定,进入清算范围的门诊降血压降血糖的药品,根据最新版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记载的品种,按照“四个优先”的原则进行筛选。 即优先选择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品,优先选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择集中投标购买的药品。
◆定点医疗在二级以下定点基础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所、村卫生室的基础上,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核心,构建补充二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体系。
◆保障标准、“两病”投保人门诊发生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费用,在门诊统一基金支付、不设支付线的政策范围内,一级和一级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1月1日至12月31日),高血压累计最高400元,糖尿病累计最高50元
主编又要通知大家
十二月十一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一实施办法. "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方式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待遇,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一制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一(以下简称“门诊统一”)是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投保人共同承担门诊费用的制度,包括普通门诊、中医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当日往返手术等费用统一。
第三条门诊统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基本保障,坚持重点保障投保人负担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市级统一,坚持实施收支、总额管理、全面使用、馀额使用、超额支出的定点管理,以基础医疗卫生资源为重点,引导投保人接近和当地就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门诊统筹基金统筹在每年收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单独管理,筹资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25%左右,每年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上年度门诊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第五条废除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全面实行普通门诊统一。 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剩馀资金可以继续按规定用于支付需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以跨年度使用,在用完之前,不能用于支付下一年度城乡居民的个人保险费用,不得退还现金。
第六条将下列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一基金支付范围
(一)投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下称“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费用。
(二)经市政府许可向外地统一基金缴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下列医疗费用不包括在门诊统一基金的支付范围内
(一)投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二)工伤保险基金须支付,由第三方承担,公共卫生应承担,海外就诊医疗费用。
(三)上级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城乡居民投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发生“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不设支付线,由门诊统一基金按以下规定结算:
(1)普通门诊在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占65%,中医门诊在中医院占50%; 门诊特殊慢性病在一级和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门诊特殊检查在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当日往返手术在一级和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比例报销。
(二)普通门诊和中医门诊不设限制线,不结合住院限制线计算,不进入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支付。 长期治疗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限制10万元,长期药品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限制5000元,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当日手术限制线结合住院限制线计算,按规定支付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九条贯彻上级统一部署,探索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二病”)门诊药品保障机制。 患“双病”,门诊未确定为特殊慢性病,需要药物控制的保险人门诊所发生的降血压、降糖药品费用由门诊统一基金支付,实行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第十条门诊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地区原则,每年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与当地医疗机构签订门诊统一定点服务协议,立即向社会公布,向市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具备门诊统一定点条件的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通过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评价后,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统一民间服务窗口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一条门诊统一实施定点医疗管理。 中医门诊定点在保险地医院就医。 当日往返手术的定点由在入保地满足当日往返手术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点在保险地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一些门诊特殊慢性病在一级医疗机构没有诊疗条件的,也可以定点到保险地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实行同一个门诊的统一清算比例。
第十二条非现场部署人员在部署地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所发生的特殊慢性病、中日手术相关费用,与投保地点实行相同的清算标准。 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诊、中医门诊和门诊专项检查相关费用,与投保地区实行相同清算比例,合计年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个人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门诊调整基金实行市级调整预算管理。 年初从全市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总额的10%中抽取全市门诊统筹管理激励金,市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对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的定点协议交易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其馀90%在县级门诊统筹年度预算基金,在各县(市、区)统筹使用,城乡居民的“二病”。 各县(市、区)应结合医疗联合体(医共体)的建设,以乡镇(街)为单位实施费用总额管理,在总额管理下统一使用、馀额使用、超支。
第十四条门诊医疗费统一纳入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进门诊统一按人头、病种、次均等、项目等多元复合式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门诊统一定点机构协商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门诊统一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督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内,除了调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投保人员、医疗保险经营机构和员工的违规行为外。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具体管理和经营。 各级财政部门将与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合作,进一步加强外来统一基金预结算管理,加强预算约束激励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门诊统一用药指南,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用药合理使用。 各级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质量监督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督。
第十七条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除“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门诊总括实施方案”和各县(市、区)制定的套餐实施细则。 有关文件由赣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另行编制。
资料来源:赣州公布
编辑:郭玉玲
审查:郭建龙叶伟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