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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地区社会部门提出了最严格的方法:把他们列入“黑名单”。 过去是一年,至少一年,此后不修改违法行为或者在期限内再次列入“黑名单”的,即使过期也不会移动,自动持续两年的期限在政府资金支付、政府采购、招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查、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审查优先等方面受到限制。
4家企业进入了拖欠工资的“黑名单”
据人社部发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显示,今年以来,闵行区人社局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经确认共有4家公司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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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个部门在从区人社部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因为没有重新支付工资,于2019年2月12日、2月25日、2月27日、11月13日被列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
今年地区人社部门共对9户发行了“滞纳工资列入“黑名单”的事前通知书”,9户滞纳1217名工人,滞纳金额接近2267万元,农村户口358人,金额合计达到597万元。
用人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劳动监察部门充分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告知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后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后果。 其中5户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监察工作,尽快筹集资金,资金到达后立即发放拖欠工资,金额共计1333万元,3家企业已经整修完毕,2家公司还在继续整修。 排名第四的公司没有遵循在一定期间内发放工资的程序。
结果严重:违法,处处受到限制
被列入“黑名单”后,对企业来说会受到什么样的限制呢
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列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合同惩戒,提供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 应在招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查、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审查优先等方面加以限制。
也就是说,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户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在政府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招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查、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审查优先等方面受到限制。 比如说,企业被列入“黑名单”,那个上司一出门肯定就坐不上头等舱了!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其“黑名单”信息也将送至“维护上海市信誉失信的联合惩戒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在使用者被转移到滞纳工资“黑名单”的管理下之前,有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不会中止,同时使用者在“黑名单”上登载期间,会损害社会信用,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 对失去违法信誉的用户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在“违法、处处受到限制”的同时,警告用户依法雇佣,促进创造和谐的良好雇佣环境。
使用者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使用者未修正违法行为,或者在期间再次被列入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情况下,即使过期也不会移动,自动持续2年。
积极合作,及时发工资至关重要
什么样的使用者被列入黑名单?
使用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
一是扣除农民工工资报酬,无缘无故拖欠,金额达到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金额基准的情况
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引起了集体事件,极端事件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谁执法是很普遍的
需要注意的是,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不一定被列入“黑名单”。 针对这种情况,监察员在执法过程中首先通知对方,进行解释,警告违法后果,确保对方了解执法程序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方也有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这也是执行闵行区法宣布“谁执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实践。
例如,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时,确认58名劳动者的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劳动报酬合计为1935870.23元。 11月15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收到提前报告,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收到提前报告,该公司作了陈述、申辩,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总额为1816460.18元。 11月29日地区人社会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理,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发放多馀滞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目前,该公司积极合作,旨在重新支付规定期间内多馀滞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区人社会部门表示,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重新支付剩馀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该公司就不能列入“黑名单”,根据重新支付该公司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根据合法合理的原则,谨慎作出相关决定。
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时,可以打电话通知“12333”,或通过“明行劳动争议预防仲裁”微信号服务信号预约仲裁,依法合理维持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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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之一拒绝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财产转移、逃亡等方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支付能力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金额大,即使由政府有关部门支付也不支付,判处徒刑或拘留三年以下,造成并科或单辩罚款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金额大”
一、拒绝一个工人支付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金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金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