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的销售和起火行为,改善全县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事故的发生,县政府自2019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13 )等法律法规标准,在县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现通知如下:
一、县城以下区域禁止随时销售和放烟花爆竹。
(一)郡中心区:南起承秦冲路与南环的边界(即承德县医院、溧河湾地区),从南环向东北方向延伸至朝阳家、承德干隆酩业线的干隆酩业,沿老牛河下游至溥河湾区(郡中心区和东窑村、中矽村、杨树林村、大平台村、下板城村等城中村)
(二)全县党政机关、文物保护机构、医院、养护设施、敬老院、电影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公文馆、体育馆、名胜古迹、景点、学校和公共娱乐场所、繁华街和交通干线道路、贸易市场、车站和居民区、楼盘、绿地及其周边200米以内。
(三)全县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药品厂、仓库、加油站、桥梁、大型仓库、液化气站及其周边200米以内的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周边200米以内高层建筑25米以内的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四)其他禁止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在禁止销售和点燃烟花爆竹的地区销售和点燃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违规经营等行为,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县中心区域内的所有销售点,严格监督管理中心区域外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行为
(三)公安部门检查全县烟花爆竹的违法运输、储存、违反发火等行为,违反本《通告》规定发射烟花爆竹,妨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命令停止发火, 构成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率先执行本通告的有关规定,违反的由监察委员依照程序追究责任。
三、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烟火爆竹的属领责任,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属领管理”原则,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辖区内实行禁止烟火爆竹的工作。
四、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部门、本区域内禁止放烟花的管理,在禁烟区域和禁烟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区合理范围内突出的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烟标志,立即制止、制止和通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制止、通报违反规定放烟火爆竹的行为。 在禁燃区和禁燃场负责各种庆祝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通知禁止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县广播电台、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学校在开展禁烟爆竹宣传活动的同时,各报道媒体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走向风俗习惯,自主遵守禁烟规定,营造良好氛围,维护全县公共环境
七、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公告自印刷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