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_对辽宁港口集团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辽宁港集团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股份一事,发表了未依法申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辽宁港集团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股份未依法申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48号

当事人:辽宁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于2019年4月7日在辽宁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港集团,原名辽宁东北亚港航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港航) 涉嫌未依法申报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务集团) 100%的所有权违反经营者集中方案。

调查显示,此案集中了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但没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说明权和听证权。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 本案现在调查、审理结束。

一、基本情况

(一)客户。

收购方:辽宁港集团。 原名辽宁港航,2017年11月27日由辽宁省国资委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旨在整合辽宁省港口资源。 2018年11月29日,辽宁港航改名为辽宁港集团。

收购方一:大连港集团。 2003年在大连注册成立,拥有“一岛三湾”(长兴岛、大窑湾、太平湾、大连湾)核心港区,主要业务类型为港/码头业务,具体有集装箱、杂货、散装液体货物和装货港/码头服务等。

收购方2 :营口港务组。 2003年在营业口注册成立了。 营口港务集团目前位于营口、鲅鱼圈、仙人岛、盘锦、绥中5个港区,其主要业务类型为港口/码头业务,即在中国国内提供集装箱、散装杂货和散装液体货港/码头服务。

(二)交易概况。

2017年12月20日,大连市国资委、营口市国资委与辽宁港航签订了“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无偿转移协议”和“营口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无偿转移协议”,将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集团的100%所有权无偿转移到辽宁港航。 2018年2月9日,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分别完成股东工商登记变更。

二、违法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构成依法未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辽宁港集团(旧辽宁港航)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100%的股份,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辽宁港集团(旧辽宁港航) 2017年度没有开展实际业务,也没有销售的大连港集团2017年度的世界和中国的销售额为人民币146.07亿元,营口港务集团2017年度的世界和中国的销售额均为人民币97.95亿元,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 2018年2月9日,大连港口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分别完成了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构成了迄今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无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构对辽宁港集团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100%股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评价,评价该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无效果。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价结论,本机关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辽宁港集团实施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不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缴纳代码缴纳至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缴纳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招商、邮政储蓄、华夏、平安、兴业)之一的银行网站或在线银行 支付号码是(略)的。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总局

2019年12月9日

(本公开发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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