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救了命,没有受到感谢就接受了起诉书”的药店老板,另一方是“心脏骤停后,急救中断了12根肋骨”的七旬先生,事件的真相如何?
据辽宁沈阳康平县法院最近的判决书,2017年9月7日下午8点左右,73岁的老太太头晕目眩地去孙向波经营的药店买药。 经测定发现血压较高,孙向波服用硝酸甘油片(可用于降血压),给予一片,然后老太太心脏突然停止跳动。
老太说药店老板没有想买的药,从药瓶里拿出一片,说效果很好。 她一吃完就说话,眼前一片漆黑,问她给了什么药,坐在椅子上失去了知觉。
当时店里只有老太太和药店老板两人,孙向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三五分钟后,老太太恢复了意识。
“冷静下来的时候,说不出话来,虽然暗示不要做手势,但他还是坚持按下。” 老太说,药店老板太用力,自己呼吸困难,感到很疼。
对于“觉醒后觉得救命不正确”的说法,孙向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正确,如果不正确的话,老太就不会觉醒。
老太后被送往康平县人民医院救治120人。 经诊断,她双侧多发肋骨骨折( 12根肋骨骨折)、右肺挫伤、低钾血症。 住院治疗18天,医疗费用6010元,医疗费用合计清算后自费390元。
老太认为,在对方给自己吃药之前,自己发病后,吃药昏过去,之后肋骨断了12根。 她并不感谢对我的帮助,但是我认为对方救治过程中发生了错误。
判决书中也提到,孙向波给她错误的药,而且在急救中“非常强”使她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9846.72元的赔偿金,在评定残疾补偿等级后另行增加。
孙向波主张,老太的心脏突然停止也和吃药没有关系,主张住院后检测出低钾血症是原因。
他还说,当时的老太太需要紧急的应急救援,为了自己拯救生命,她的伤势是不可避免的。 心肺复苏致肋骨骨折是常见现象,尤其容易发生于老年人,因骨质疏松症身体较弱。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自主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给受灾者造成损害的,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孙向波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在救助过程中对老太造成损害,但心脏突然停止不能证明与服药有关。 此外,他具有医学素质,进行心肺复苏后肋骨骨折和肺挫伤完全不可避免,其救助行为无误,不违反诊疗规范,不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出来后,孙向波传来澎湃的消息,判决结果显示救济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不打算要求对方赔偿。 从事临床工作存在风险,突发事件发生。 如果不冷酷,医生也不当。 他说:“生病的话,希望有120人来帮忙,还是希望现场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