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最高院审判的观点:购买二手住宅的人,即使不进行户籍登记,也可以排除原住宅主的普通债权人执行该住宅
审判的要旨
本买方在《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后,已按约付大部分房价,实际占有案件有关房屋,虽未进行户口登记,但作为合法占有者,有权要求卖方办理案件有关房屋的户口登记手续。 本案一般债权人的权利内容是指卖方(本案保证人)的一般责任财产。 买家的权利内容除了以事件涉及的房屋这一特定财产为唯一对象,依法享有要求户籍注册的物权期待权外,作为合法占有者,还享有依法主张房屋的所有人都可以主张的排他权利。
案例索引:“刘爱生和杜丹清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诉”【( 2017 )最高法院再355号】
争议焦点:购房者可以排除原住房主普通债权人对该住房的执行吗?
审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在本案中,杜丹清还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了陈胜明的担保债权,刘爱生和陈胜明、陈新玲缔结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的效力也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了,杜丹清和刘爱生都是陈胜明的债权人,两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各自的债权内容不同。 具体而言,杜丹清作为债权人,债务人厦门圣达威服装有限公司和其他担保人未偿还债务的,担保人陈胜明有权要求其所有财产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债权所指责的财产范围为陈胜明的所有个人财产,陈胜明在住宅中尚未偿还银行贷款 刘爱生作为债权人,在《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后,已按约付大部分房款,实际占有案件相关住宅,未进行户口登记,但刘爱生作为合法占有者有权要求卖方陈胜明、陈新玲办理案件相关住宅户口登记手续。
因此,杜丹清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内容,指的是陈胜明的一般责任财产,并非指与事件有关的房屋这一特定财产,刘爱生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内容,仅以事件与房屋有关的特定财产为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侵占的房地产或动产被侵占者有权要求归还原物的侵占行为,被侵占者有权排除干扰或消除危险的侵占或干扰造成损失的,被侵占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刘爱生作为案件相关房屋的买主,除了依法要求户籍注册的物权期待权外,作为合法占有者,还拥有依法向任何人主张房屋的专有权。
本案中,陈胜明将案件卖给刘爱生取得房价的行为客观地将其责任财产的一部分从现货形态转变为货币形态,但责任财产的范围并未因此而不当地减少,杜丹清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受到损害,仍然对房价中应该具有陈胜明的份额 相反,“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成立、实际履行的,案件检查房屋,以此作为杜丹清债权执行的目标,不仅客观不当地扩大了陈胜明的责任财产范围,而且直接损害了刘爱生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是执行程序中形式审查案件外部人员异议的判断标准,不是案件外部人员权利的最终确认,而是案件外部人员民事权利的内容是执行异议的审判范围。 原审法院将该条的规定作为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将异议的审查和执行异议诉讼的审判的不同混为一谈,由本院进行了修正。 被申请人杜丹清对于陈胜明和刘爱生恶意勾结不能排除损害合法权益等诉讼理由,不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且明显与本院认定的事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资料来源:法门囚犯,民商事务实务
编辑:石慧审查:傅德慧